申请公租房要看家庭年收入和财产总额

日期:07-21
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今后,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需符合限额标准。那么,公租房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该如何核对和认定?近日,市住房和建设局举行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会上,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均予以回应和解释。

焦点1:关于适用范围,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此次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就《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依据、理由等进行了陈述和说明。听证参加人对于《实施细则》总体给予充分认可,认为《实施细则》出台后,可以精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对《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未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听证参加人,建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开展收入财产核对;属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听证参加人,建议只对新申请家庭开展收入财产核对的问题。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条件。那么,新旧政策如何衔接?《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焦点2:关于核对内容,养老育幼支出是否扣除?市外房屋是否计入财产范围?

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内容,在收入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收入中扣除养老育幼、医疗费用等支出,对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等。在财产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计入财产范围;建议考虑在财产中扣除负债,比如车贷;建议审核在本市是否有购买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未登记的物业等。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将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财产的核对结果可体现出家庭支出情况;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计入财产范围;家庭负债基于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还款信用,是申请家庭在将来规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款项,与申请家庭的其他今后支出一样,不影响对申请家庭现在收入财产的核对;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焦点3:关于核对程序,收入财产核对期限是否应予以明确?

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说明填报信息、授权的开始时间、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和核对所需时间。此外,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各区租金差别等因素,放宽学历条件,加强后续管理等。

针对上述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回应称,填报信息和授权的开始时间将在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中明确,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将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完善,核对时间按照《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牵头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后续管理等内容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下一步,将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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