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多角度厘清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日期:07-21
基准人工智能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

多角度厘清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

行政裁量基准是沟通法律与具体个案的“规则”和媒介,具有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便于裁量决定审查的功能,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治理能力。随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亟待厘清。行政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法律属性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的前提问题,行政裁量基准的内部构造包括要件裁量基准和效果裁量基准,其外在表现包括规范性文件、指南、行政惯例等多元形式;行政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在适用对象上及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适用时间上是行政裁量基准公布之后。从行政裁量基准运行过程角度看,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遵守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救济阶段,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因是否经过法院的附带审查而有所差异。对于前者,法院应将合法的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后者,其对于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尊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

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平台互联互通

平台互联互通符合开放、自由、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协同高效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平台生态系统从而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使用户享受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数字服务。但互联互通也存在弊端,可能导致平台的竞争利益受到影响、运营成本增加、责任加重、用户体验度降低等后果,可能导致“搭便车”、算法共谋等现象。互联互通可能不利于建立清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导致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加大数据安全风险。应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准则,有效区分公共机构和私主体,在法治轨道上理性推进互联互通。应充分尊重平台的经营自主权,正确认定“恶意不兼容”和数据垄断。为保障互联互通的有序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应科学合理设定数据产权制度,并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禄生:

真正实现围绕法律知识的新一轮赋权赋能

21世纪以来,法律人工智能呈现繁荣景象。但火热表象的背后,法律领域的语言复杂性、知识丰富性使得法律人工智能仍然面临自然语义处理与知识生成的技术瓶颈。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规模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有望破除法律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瓶颈,极大提升技术互动性、生成性与嵌入性,推动法律人工智能与用户形成刚需性、高频率和高黏性的联结。尽管如此,现有ChatGPT类技术的底层逻辑无法充分回应法律知识丰富性、严谨性与创造性的需求,流畅语言处理能力与相对较低知识生成能力错配所产生的知识完满幻觉、知识权威幻觉与知识生成幻觉,制约了大规模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架构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根本性颠覆。未来需要通过强化高质量多模态法律数据的供给并建构基于法律指令集的指令微调机制和基于法律人知识反馈的强化学习机制,克服“知识幻觉”以实现法律人工智能的进一步迭代。与此同时,在技术社会学意义上调适创新扩散与社会公正的张力,避免可及性与可用性两个层面的数字鸿沟,真正实现全社会围绕法律知识的新一轮赋权赋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

推动数字作品NFT交易著作权风险治理

火爆的市场交易与商业追捧背后,数字作品NFT交易潜藏着侵害著作权的风险。就其本质而言,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之一,NFT是记录数字作品交易的电子化凭证,其本身不具有独立存在和单独交易的价值。NFT只能保证上链后的信息无法被篡改,对于上链之前作品的真实权利状况欠缺证明效力。我国应采取联盟链为主、公链为辅、排除私链的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总体规制思路,以“元规制”的策略选择化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平台企业应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铸造人也应履行限定铸造数量与上链平台数量、权利真实性保证和身份告知义务,以此推动数字作品产业有序发展。

(以上依据《政治与法律》《中国应用法学》《政法论坛》《知识产权》,张宁选辑)

[版面编辑:张宁]

评论 少搞形式 多干实事 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