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不查就不会有人知道,不该为了两千多块钱而违纪,贪心要不得,现在想来真是后悔......”面对处分决定书,忻城县城关镇工作人员罗某十分懊悔。
去年10月,忻城县纪委监委督查组对该县水利系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翻阅忻城县某国营电灌站相关台账时,一人的差旅账单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
“老蒙你看,这人在这大半年的时间里出差工具都是‘租车’,而且还是一个人独自驾驶同一辆汽车前往出差地点。”督查组组员老黄把一叠台账拿到组长老蒙眼前,并用手指着上面的车牌号说道。
“怎么会有如此巧合?”老蒙心里一沉。
随即,老蒙说道:“走,我们马上核实清楚,说不定有‘猫腻’!”
为了查清事实,督查组通过实地核查、询问了解、翻阅相关档案记录等方式开展初步核实,并找到了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事实渐渐浮出了水面。
掌握了进一步的情况后,督查组找到当事人罗某谈话。
“那时因为公车使用紧缺,需要出差但是单位没能给我安排公车,我才自己‘租车’。”罗某为自己辩解道。
“那为何总是租用同一辆车?你跟司机是否认识?”“这......也没规定不能租用同一辆车嘛,我都有报账凭证的。”罗某眼神有些闪躲,但仍坚持自己当时是按照规定进行差旅报销。
“既是租用车辆出公差,怎么会只有你一个人驾驶车辆,而且据我们了解,这辆车就在你妻子名下。”
当督查组拿出相关台账和车辆信息证明,面对事实铁证,罗某自知无法隐瞒下去,只能将实情道出。
“都是为了能多报销一些差旅费,每次去外地出差我便以租车名义租用妻子名下的车子填写差旅报销单,比起安排公车和租用其他车辆,这样自己能多出不少差旅费。”
经查,2020年2月至11月,时任忻城县某国营电灌站站长罗某驾驶其妻子的小轿车到忻城、南宁、大塘、安东等地出差共计8次。按照《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城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只能报销交通费共计370元,但罗某通过以单位名义租用其妻子车辆的方式,在差旅报销单上填报“租车费”共计3300元,其中通过虚报租车的方式套取差旅费共计2930元。2023年3月14日,罗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针对案件暴露出来单位财务监管不严,违规套取公款等三令五申而又禁而不绝的老问题,该县纪委监委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在系统内开展专项整治,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和权限、经费报账付款等内容,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同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管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防止类似违规违纪问题反弹回潮。(忻城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