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了!长清区、沂源县两地的检察官奔波了好几趟,帮我争取到这笔救命钱。”近日,被救助人刘某(化名)拉着前来回访的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被救助人刘某系淄博市沂源县某村人。2017年9月,刘某在长清区被一名未成年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头部、腿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法院判决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但对方一直未履行判决。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对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因该案导致刘某一家生活困难,刘某向长清区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分析研判,该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委托沂源县检察院实地核实刘某的家庭情况。经调查,刘某确因交通事故需进行手术,但她的家庭无经济能力支付手术费,且肇事方未进行赔偿,导致她在受伤后一直居家恢复。最终,长清区检察院决定依法向刘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
[版面编辑:杨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