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国家利益受损

日期:07-12
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将部分国有土地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以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取得了良好效果。然而实践中,也出现了土地使用者不按约缴纳租金、行政机关怠于征收租金等问题。黑龙江省绥滨县检察院日前就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履行征收职责,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绥滨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官在履职中获悉,绥滨县有关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每平方米收取年租金19.83元的标准,向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商户下达征收非出让土地年租金的通知。通知发出后,部分商户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租金,该行政部门遂下达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决定书,要求商户在接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年租金和滞纳金;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官了解到,收到通知的商户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租金,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相关行政部门本应依法催告欠缴商户履行义务,催告后仍不履行时,还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该行政部门并没有实施催告工作,更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4月,绥滨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征收职责,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积极予以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该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加强了对土地年租金的征缴力度。检察机关在后续的跟踪监督中了解到,部分商户同意缴纳土地年租金,但不同意缴纳滞纳金。对此,检察官先后走访了行政部门和相关商户,向商户释法说理,并充分了解双方各自的难处,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最终,欠缴商户同意缴纳土地年租金,行政部门经调查研究,表示可依法免除部分滞纳金,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到目前为止,相关行政部门已累计征收土地年租金5万余元。

[版面编辑:刘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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