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明细与行车轨迹碰撞出贩毒事实

日期:07-10
毒品鄂尔多斯市微信检察院碰撞

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被告人翻供不认,检察办案团队运用数据思维打破办案困境——

转账明细与行车轨迹碰撞出贩毒事实

正义网讯(记者沈静芳通讯员杨丽琴蔡青)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予以改判,被告人孙某刑期增加一年,被告人郭某刑期增加六年,被告人梁某刑期增加一年。

2020年10月至11月,孙某、郭某、梁某多次驾车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出发,前往陕西省府谷县贩卖毒品海洛因。返途中,3人被民警抓获。

一审期间,因梁某当庭翻供、郭某零口供,仅孙某供述于2020年10月两次贩卖、运输40克毒品的事实,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未对该事实予以认定。2022年6月,基于其他犯罪事实,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郭某有期徒刑九年。东胜区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

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被告人翻供不认,这给案件办理带来巨大困难。经讨论,办案团队决定从微信转账明细、行车轨迹等客观证据切入。

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微信转账明细,办案团队发现微信转账中300元、500元的小额收入恰好对应贩卖一小包毒品的金额,每一次大额支出4万元左右,与购买20克毒品价格对应。案发时查获毒品近20克,梁某也是用4万元左右的资金购买,进一步印证了2022年10月同等金额的两笔各4万元支出为购买毒品的事实。此外,根据3名被告人的行车轨迹,他们到达陕西省府谷县的具体地点也与供述中购买毒品的地点一致。且根据被告人孙某、梁某的相关供述,2022年10月,他们前往该地点只购买过毒品,再没有因其他事情去过。

与此同时,办案团队将微信转账明细与3名被告人行车轨迹中的时间进行比对碰撞,发现大额资金支出的时间均与前往府谷县的时间一致,小额收入则出现在购买毒品后的一段时间内。转账明细与行车轨迹相互印证,使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在2022年10月贩卖、运输40克毒品的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针对一审时梁某当庭翻供,经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办案团队发现梁某对贩卖毒品主观明知的聊天记录、语音,有力推翻了其不知道贩卖毒品的供述。对于郭某零口供并坚称自己不在现场的无罪辩解,办案团队向其出示了行车轨迹照片,及大额支出最终均转入郭某银行卡的证据。二审法庭上,郭某当庭指认梁某对贩卖毒品事实清楚,从侧面承认了自己参与贩毒的事实。

该案并未查获违法所得,贩卖毒品获得的毒资去哪儿了?办案团队将被告人亲属的姓名、微信昵称等信息与被告人微信支出明细中出现的姓名、微信昵称进行比对,发现孙某在同一时间向其哥哥分多笔转账10万元。二审法庭上,检察人员当庭播放孙某同其哥哥微信语音聊天内容和补充调取的其哥哥的证言,有力反驳了孙某的辩解。二审法院判决没收这笔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版面编辑:张子璇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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