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日期:07-06
办法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实现数据生产要素的高效流通和交易,数据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成为关键。市发改委近日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管理与监督等七部分内容共34条,其中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大类型,并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等领域。

《办法》按照构建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服务两级数据市场思路,创新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适用范围,包含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在深圳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行为,推动数据资源市场化流动和数据产品高效流通。

在数据确权方式上,《办法》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对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通过首次登记对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相关权利归属情况进行记录,探索开展数据确权工作。

在数据安全领域,《办法》提出,登记机构建立保护数据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的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安全等级保护测试和渗透测试,关键设备应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和服务。

在监管层面,深圳正探索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针对数据产权登记中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办法》率先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监管模式创新,保障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中提出,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研究完善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等。

“深圳是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探索数据产权新方式的城市。”深圳数据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聚焦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登记,具有登记机构权威中立、登记适用范围广、登记流程规范等特点,且从登记主体、机构、行为与监督管理等角度,制定了较全面的、覆盖数据产权登记全流程的管理办法,并通过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有效解决数据产权登记中的多头监管问题。“《办法》的出台,对数据交易所明确职能边界、增加高质量数据产品供给、完善交易制度体系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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