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增强临时用地监管等方面深化创新,对接落实国家政策措施中关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使用年期等方面的规定,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强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加快推动城市项目建设。
根据该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包括六个章节,包括总则、一般规则、审批程序、用地收回、监督管理、附则。修订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上,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调整为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删除了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临时用地。对于此前以临时用地方式供应且具有长期使用需求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议可通过短期租赁等方式完善供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临时用地符合条件上,严格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乔木林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源生地等原则上不得占用。为减少企业负担,本次修订区分了不同用地地类的土地复垦要求。
临时用地使用规模与申请主体上,明确建设项目施工类临时用地面积原则上在主体项目红线范围内解决;确需红线范围外解决的,按照建设项目批准土地面积大小,设置了临时用地规模标准;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项目,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设置了可突破规模标准限制的条款。修订明确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原则上由主体项目用地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等申请。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临时用地职责分工,明细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细化收回类型,强化监督管理。如对用地单位主动退还的临时用地,不计利息退还剩余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