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严惩“政治骗子”和政治掮客。“政治骗子”指自称系领导干部亲友、同学、秘书、智囊等特殊关系,其真实身份大多没有正当职业、以招摇撞骗为业的骗子。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行为定性存在一定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规范处理。
准确把握具体表现。从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行为的目的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为搭“天线”“加官晋爵”。有的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企图通过“政治骗子”的所谓“人脉资源”跑官要官,为自己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铺路搭桥”。二是疏通关系、对抗审查。如某县副县长察觉组织正在核查自己的问题,请托自称大领导秘书的“政治骗子”向有关领导说情打招呼,企图逃避惩处。三是其他目的。如有的猎奇心理较重,为打探所谓“内部消息”结交;有的为谋求荣誉表彰、捞取政治资本;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结交权贵的虚荣心,营造声势。可见,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大多出于不正当的利益考虑,反映出利令智昏、权欲熏心、投机攀附等不良政治品格,严重影响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甚至长期勾连形成利益集团,破坏当地政治生态。
区分不同情形定性处理。对于与“政治骗子”结交时间较短,党员干部发现后及时终止结交行为且未为“政治骗子”谋利的,一般可不作违纪认定。而对于政治野心膨胀,为搞政治投机不惜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原则上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认定为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行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鉴于此条规定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作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的构成要素,实践中要对领导干部结交“政治骗子”行为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两种常见情形,一种是领导干部未利用职权便利或影响结交,如多次自费宴请“政治骗子”或送礼的,“政治骗子”身份被曝光后,结交行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另一种是结交的目的和具体方式分别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但处分档次相当或认定违反政治规矩较重的,在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情况下,为充分体现行为的政治属性和行为目的,仅认定为违反政治规矩。如党员干部安排公车长期为“政治骗子”提供服务的,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同时构成为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鉴于该类行为“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幅度,明显轻于违反政治规矩行为“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幅度,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等规定,且认定为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行为无法体现该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行为的政治目的,宜认定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实践中,“政治骗子”通常请托党员干部办事,比如要求本人或特定关系人承揽领导干部辖区的工程项目,要求提拔特定关系人等,党员干部为讨好“政治骗子”予以落实,如系党员干部主动交代、尚未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建议依据《条例》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工程招投标谋利、第七十七条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等相关规定,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并根据全面充分评价原则,将结交“政治骗子”具体目的作为情节表述。
规范取证工作。首先,在取证中要注意固定相关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行为的具体动机。一般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违规获得不正当的政治和组织人事利益等不良动机。如果无这方面的动机,在招商引资、社会交往等工作生活中被骗则不宜认定本违纪行为。其次,核实“政治骗子”具体身份,应当调取行为人户籍、职业等真实身份信息材料,必要时与被冒名的领导干部核实。对有诈骗前科的“政治骗子”,要调取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印证。还要注意调取结交“政治骗子”具体手段、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考核情况等材料,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及大小。此外,在严肃查处结交“政治骗子”党员干部的同时,也要严厉惩治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政治骗子”,及时追缴其通过领导干部职权骗取的财产、荣誉等不当利益,释放从严查处的强烈信号。(许展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