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李超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期:06-08
李超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检察机关盘锦市

辽宁省委巡视组原组长李超(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超利用担任盘锦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税侦科科长,盘锦市公安局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盘锦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大洼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大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盘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盘锦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盘锦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朝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委巡视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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