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6月8日电(见习记者杨景茹)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用砂需求不断增大,砂石价格大幅上涨,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从事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活动,形成采、运、销黑色产业链。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还会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刑事处罚之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由谁承担?
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林某某、高某某非法采矿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协商通过分期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为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一份解决方案。
2019年9月,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某驾驶船舶,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以每立方米12.5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经查,林某某、高某某共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立方米,销售价值合计167659元。
2019年10月9日,宁德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由宁德市检察院交给福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8月24日,福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11日,福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并将扣押的违法所得和海砂予以没收,对船舶上的采砂、卸砂设备予以拆除没收;其他设备及船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审阅林某某、高某某非法采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宁德市检察院认为,林某某、高某某非法盗采海砂可能存在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福安市检察院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涉海洋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宁德市检察院协调宁德海警局委托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对海洋生态损害价值进行评估,认定林某某、高某某非法盗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680298.19元
2021年6月25日,宁德市检察院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进行诉前公告。
2022年6月16日,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宁德市检察院就被告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诉讼请求逐项进行举证、质证,并安排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专家出庭,就此案中海域生态损失、海岸生态损失、滨海旅游损失、海滩修复成本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发表专家意见。
林某某、高某某二人对检察机关主张的违法事实、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无异议,但高某某认为,自己是被雇佣参与非法采矿,应由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虽为雇员,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所作的指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后果,仍然按照雇主指示实施违法行为,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其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高某某与林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综合考虑该案生态修复需要、二被告的财务状态、预期收入、赔偿意愿等,宁德市检察院与二被告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0000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分3年履行,每年10月需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一次性认购60000元的海洋碳汇;剩余赔偿款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签订履约协议,承担宁德三都澳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林某某、高某某二人正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