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组织给予纪律处理研析

日期:05-31
党员

对党的组织给予纪律处理,是指党的组织依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所采取的纪律惩戒措施。

党组织根据产生方式和职能属性不同,可分为党委、纪委、党组、中央和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各级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含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纪检监察工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以及党总支、党支部。党的组织的范围除涵盖前述党组织外,还包括党的工作机关中的党委办公厅(室)、党委职能部门和党委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党章第四十四条、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目前对党的组织的纪律处理方式共有五种,即检查、通报、调整、改组、解散。

一、检查

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轻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并切实整改。这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二、通报

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情节较重的,上级党的组织应当责令其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上述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督促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发挥警示作用。需要对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党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调整

对党的组织领导机构存在违犯党纪行为的,可对领导机构进行调整,相应调整部分领导机构成员的职务。

四、改组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组织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组。决定予以改组处理的,改变其领导机构,并组织新的领导机构。改组的对象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被改组的党组织仍然继续存在,党员的隶属关系没有变化。

五、解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组织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予以解散。解散,是指上一级党的组织决定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依照规定予以取消。解散的对象是党组织,包括领导机构成员和其他党员,被解散的党组织不复存在。

解散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最严厉的处理,作出决定时需要特别慎重。解散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党组织全体或过半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一般认为,多数党员是指超过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半数。如果严重违纪的党员并不占多数,则不能解散该党组织,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或者对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进行调整、改组。二是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本身不能纠正。三是解散只针对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机构均不适用解散处理。

五种纪律处理方式后果不同,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具体责任划分区别适用。

第一,检查、通报。检查、通报处理方式可适用于所有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

第二,调整。除未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一名支部书记的党支部以及其他未设立领导机构的党的组织,因无领导机构,不适用调整与改组处理方式外,其他党的组织均可适用调整处理方式。调整适用于党的组织领导机构,且对领导机构和被调整领导机构成员均产生影响。

第三,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党的工作机关中的党委办公厅(室)、党委职能部门、党委办事机构,以及中央和地方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因不属于“党组织”,不适用改组与解散处理方式。改组适用于各级地方党委,各级纪委,基层党委,党组,党工委,纪检监察工委,设立领导机构的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党总支,以及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在使用调整处理方式能达到维护党章党规、严肃党纪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改组处理方式。

对党组织的改组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组织活动,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改组后由上级党的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改组的对象是违犯党纪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以地方党委为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据此,改组对象为县级党委的,相应改组其常委会,而非县级党委本身。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比如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实践中,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不再担任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之后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由相应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成员。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自然免职,是指相关党内职务自然免除,不需要再另行履行报批程序。自作出改组处理决定之日起,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所担任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等职务自然免除,不需要另行发文免职。被改组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兼任的所属党的组织的党内职务,一并自然免除;被改组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所兼任的人大、政府、政协等党外职务,不属自然免职的范围,如需要免职,应当依规依法履行免职程序,其中与其所担任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紧密相关的,应当依规依法予以免职。被改组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所担任的上一级党的组织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等党内职务,不属自然免职的范围。

第四,解散。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且自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极特殊情形。在使用改组处理方式能达到维护党章党规、严肃党纪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解散处理方式。解散适用于各级地方党委,各级纪委,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需要说明的是,解散的对象是党组织,而不是其领导机构,而党组作为一类党组织,其是“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即党组本身就是领导机构,故可对党组适用调整、改组的纪律处理方式,但不适用解散处理方式。同理,党工委、纪检监察工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也均不适用解散处理方式。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所谓“逐个审查”,是指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所有党员,都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登记的活动。对党员逐个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并编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践中,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违纪严重程度,明确解散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给予地方党委解散处理的,逐个审查的范围为本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同级纪委是否应予解散,不能一视同仁,应视其履职尽责和违犯党纪的严重程度而定。

2.给予县级以上纪委解散处理的,逐个审查的范围为本级纪委委员。

3.给予基层党委解散处理的,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其依照规定设立常委会的,逐个审查的范围为该基层党委的所有党委委员;二是如其未设立常委会且系村、社区党委的,因村、社区党委负有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职能,本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其党员大会讨论,故逐个审查的范围为组织关系在该基层党委的全体党员;三是如其未设立常委会且系村、社区党委以外的乡镇党委、国有企业党委、机关党委等基层党委的,本应给予解散处理,但鉴于这些基层党委的职能定位,不宜给予解散处理,实践中可给予改组处理达到惩戒效果。

被解散的党组织是否重建,由其上级党组织决定。决定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参加重建后的党组织过党的生活;不予重建的,经审查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当转移到其他党组织。(作者:汪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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