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五项管理”为抓手,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培养更多复合型、知识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通知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省级定期发布全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技能培训项目及补贴基准、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公告等。各地根据省定目录和当地实际定期发布相应目录。
省级对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拟订补贴基准。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标准,可根据省定基准上下浮动,最多不超过30%。其中,对培训成本较低、培训时间较短的培训项目,可根据实际下浮其初级工、中级工补贴标准;对纳入当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的培训项目,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的培训项目,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
江苏将统筹化管理补贴政策,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等人员取得当地培训补贴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取得当地培训补贴目录外但在省定目录内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省定基准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在省和当地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不予补贴。
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应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通知》指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培训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渠道支出。严格培训补贴资金的支出管理,通过不同资金渠道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须按相应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最新政策执行,不同资金渠道的补贴对象和条件不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