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能动履职推进刑事检察现代化

日期:05-09
法律检察机关侦查

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以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刑事检察工作,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须立足刑事案件和刑事检察的特性,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刑事检察现代化,以适应时代变化,回应社会发展需要。

准确理解依法能动履职

依法是依法能动履职的前提,能动是依法能动履职的关键。能动履职必须依法,否则,“能动”就可能演化为“盲动”或“乱动”。首先,无论如何解释“能动”的范围,期望实现社会效果,也不能弃守依法的底线。同样,也不能在能动履职的过程中突破法律。其次,依法能动履职的关键不在于突破法律,而在于依法履职。依法履职意味着能动履职不能突破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最后,依法能动履职的核心在于克服机械司法的局限性,体现检察机关的自主性、自觉性,依法有效担当起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机械司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不能处理好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之间的关系,不能考虑实质的价值判断因素,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拘泥于法条的表面含义,不考虑立法背后的目的和价值。依法能动履职要反对的正是这种思维上的固化与惰性,反对机械司法,要求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时在法律原则规则的范围内体现自主性、自觉性。

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具有必然性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我国宪法明确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定位决定了检察工作需要考虑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因素。因此,检察工作必须超越单一的法律思维,关注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把个别化的检察活动放到社会目标实现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加以谋划。

刑事司法的严厉性要求依法能动履职。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财产干预程度最强的措施,其适用应当是最谨慎的,必须遵循谦抑原则,刑事司法工作不是简单找寻法条与事实之间的对应之处。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判之间居于承前启后的程序地位,理应及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挥好过滤案件的作用。

刑事检察的职权属性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具有积极、主动的特征,且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活动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需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起诉必要性判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必须审查是否具有逮捕必要,需考量社会危险性,而非简单“构罪即捕”。此外,检察机关还需要对侦查、审判、执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监督效能的发挥更需要依法能动履职,必要时还需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因此,刑事检察的职权构成决定了必须主动作为,且在具体个案判断中体现自主性、主体性。

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要求依法能动履职。法律具有稳定性,但法律条文始终是有限的,难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在法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化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司法工作者发挥创造力、能动性,对立法作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乎时代精神的解读。总之,法律适用面临的环境变化极其复杂,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巨大变化,这些因素都要求检察机关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

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刑事检察现代化

增强侦查监督质效。在我国,检察机关担负侦查监督主体职责。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必须在人权保障、权力约束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的问题,强化侦查监督,保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质量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实践证明,刑事检察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依法能动履职能够促进案件办理更好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昆山反杀案”中,检察官在案发后及时介入侦查,迅速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建议。在案发仅4天后,公安机关即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了撤案决定,案件取得了极佳的效果。

依法规范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审前羁押是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着力解决审前羁押率较高的问题理应成为依法能动履职的重点。无论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社会进步、法治发展、办案必要性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都应依法能动履职,更加审慎地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作出了积极探索。如为了对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审查和证明,地方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说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的,还需要制作《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审查登记表》,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专项分析说明。还有一些地方开发了非羁押人员管理系统,通过人脸签到、远程抽查、电子定位等多重技术,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电子化监管。这些地方的创新举措体现出我国地方检察机关强大的创新能力和能动性,对于强化逮捕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审查、增加羁押替代性措施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充分发挥审查起诉过滤功能。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必须发挥好审查起诉的过滤功能,确保刑事程序的把关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案件特殊不起诉等权力,办案人员应准确适用法律,慎重起诉。从依法能动履职的角度上看,就是要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关注社会现实矛盾的复杂性,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在适用法律时尊重社会的主流价值,尊重普通人的法情感,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作者为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版面编辑: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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