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 八名被告人污染环境被判刑

日期:05-06
检察院生态环境

正义网贵港5月6日电(通讯员陈思其黄宝仪)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检察院对林某强等八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平南县法院审理,判决八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022年被告人唐某、林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铝灰”处置。唐某先是以每月40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平南县某村一间原生产京炭的厂房,后购买设备将厂房改造成铝灰提炼厂,并将该厂出租给被告人林某、黄某经营使用。林某、黄某陆续雇佣了被告人冯某、叶某、赖某、丘某等人做提炼工或杂工。截至案发,该铝灰提炼厂处置铝灰至少2600吨。据悉,该非法铝灰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经现场调查发现,现场厂房简易盖棚,约两千多平方米,厂区内堆放铝锭共880块,共约17.6吨,厂区内堆放有吨袋黑色粉末(疑似铝灰)共262袋。经检验,鉴定该不明物质是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与水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厂房现场照片

厂房现场照片

经专家评估,该涉案厂区铝灰暂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坏,但仍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随后,该县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负责转运和处置涉案铝灰,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联合对转运过程进行监督。整个转运过程共耗时6天,出动152人次,转移14车次,依法转移铝灰量468.69吨,共产生应急处置相关费用为820207.5元,最终将非法铝灰点铝灰全部清运完毕,彻底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平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强等八人非法参与提炼铝锭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给环境治理和修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到10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令被告八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820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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