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发布微博消息,澳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宣布,参考国家及世界各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指引,由4月28日起调整预防呼吸道传染的佩戴口罩指引。调整后的佩戴口罩指引,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一、应佩戴口罩;二、建议佩戴口罩;三、可不佩戴口罩。
值得指出的是,个人和机构须遵守应佩戴口罩的要求,而在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下,若机构没有此要求,个人可因应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一、应佩戴口罩情形
个人出现发热、肌痛、咽痛、咳嗽、流涕等流感样症状时;个人新冠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时;工作场所、托儿所及非高等教育机构出现流感样疾病群集时;进入医疗机构(住院病人除外)及老人和康复院舍(居住在院舍内的服务使用者除外);当局根据传染病疫情作出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建议佩戴口罩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及乘客;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或流感疫苗人士、长者、患有慢性病人士和孕妇在人多挤迫的地方,尤其是新冠病毒或流感病毒传播水平较高时;参与大型聚集活动或会议尤其是人员来源广泛、流动性较大时;其他室内场所和交通工具。这些情形下,由场所或交通工具的主管实体参考当时疫情、空间内空气流通情况、人员数量和密度、活动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决定是否要求进入者佩戴口罩。
三、可不佩戴口罩情形
所有室外地方;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3岁或以下人士;饮食、接受相关医疗程序或面部护理时;在应佩戴口罩的场所,但工作人员于非服务使用者使用的区域逗留或休息时。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若疫情出现变化,会按实际情况调整佩戴口罩要求;居民日常外出时应备有口罩,以便有需要时佩戴;居民须在家中储备至少2周使用的口罩,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流行高峰期佩戴口罩的需要。详情可参阅抗疫专页内的《预防呼吸道疾病-有关佩戴口罩的要求和建议》指引。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