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件线上开庭。
检察机关与南通某酒业公司就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座谈。
顺义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组进行远程提讯。
“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一案多查”全链条打击治理模式、依托12345投诉数据的法律监督模型、引入技术调查官等“外脑”……202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等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在全市14个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专业化办案组),通过创新履职方式,协同执法司法并培育尖兵力量,办理了一批有借鉴意义的精品案件。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这既强调了法治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缺位’,也对我们知识产权检察提出了高要求。”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表示,首都检察机关将心怀“国之大者”,积极主动融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持续点亮首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品牌。
证据有疑点,莫让商标资源闲置
为鼓励和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即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简称“撤三”)。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告诉记者,在“撤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对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对该类证据如何审查,成为办案难点。
“2022年7月,最高检决定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我院联合市高法、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五部门联合印发《联合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关注知识产权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通过专项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证据审查标准。”刘丽娜介绍,在办理一起历时8年的“撤三”行政纠纷案件中,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存在疑点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精准开展检察监督,最终提出抗诉,并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中,某商贸公司于2014年12月针对某酒业公司的商标向原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历经法院一审、再审,其诉求均被驳回。某商贸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常国锋告诉记者,该院审查发现,某酒业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明材料中,该酒业公司(卖方)授权使用诉争商标公证书中的授权代理人,与买方公司销售订货单的收货人均为王某。“买方卖方同时委托一个人从事交易显得很反常。针对这个疑点,我们通过查询社保信息、工商信息,进行发票核验等方式,确认王某当时是该酒业公司的职工,却为买方收货,其实际身份与涉案证据显示的身份明显不同。此外,买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长期在该酒业公司任职。”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某酒业公司提供的订货单、提货单均为自制证据,与增值税发票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其真实性存在疑问,不应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于2021年9月21日提出抗诉,获法院再审改判。
“‘撤三’制度的设定初衷是避免商标资源闲置。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逐一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又要对在案证据进行整体审查、综合判断,还要进行类案检索。一旦发现问题,就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刘丽娜说。
精准抗诉,维护老字号合法权益
“他们起这个名字明显就是冲着我们老字号品牌来的。”2021年10月22日,南通某酒业公司就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监督。此前,这家有120余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提起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未得到相应支持。
原来,该企业以生产“颐生茵蔯酒”(一种药酒)而知名,其产品曾在1906年的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质奖章,也是中国酒业在世博会上获得的第一块金奖。1979年,该企业申请注册了“颐生茵蔯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在“茵蔯酒”商品上。2016年前后,该公司发现“真葆颐生”“真元颐生”“甄颐生”“颐生唐安”等与诉争商标近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2016年底,南通某酒业公司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本案所涉的“颐生唐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即是其中之一。
“审查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我们一般会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常国锋告诉记者,办案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颐生唐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酒”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茵蔯酒”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南通某酒业公司针对‘真葆颐生’‘真元颐生’商标提起的另外三个诉讼与本案基本相同,这三个案件已获最高法再审改判,最高法认为‘药酒’与‘茵蔯酒’构成类似商品。”2022年1月2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据办案检察官路晓芳介绍,该案的一个难点在于诉争商标注册年代久远,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已没有“茵蔯酒”这一种类。“但如果据此就认定商品不类似,并不符合历史和市场实际。我们深入调查了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纠纷过程、市场发展变化等情况,认为‘药酒’与‘茵蔯酒’在功能、用途、原料等方面构成类似商品。”2022年5月7日,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没想到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获得胜诉判决,感谢检察院、法院为保护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所作的努力!”2023年1月13日,得到改判结果后,南通某酒业公司代表激动不已。
“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要依法依规,也要尊重历史。”路晓芳说。
大数据时代,“业务+技术”双审查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牛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牛某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21年5月底,牛某某将自己编写的多个源代码私自上传至网络共享平台,并公开了其中一个源代码。不久,公司网络安全部门发现其源代码遭泄露,公司员工陈某自行下载了公开的源代码用于留证。牛某某发现事情败露,不再来上班并向公司提出辞职。
西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商燕萍介绍,该案不同于传统犯罪,牛某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经由网络空间通过虚拟身份实施,加之案件涉及Linux、版本控制协议等计算机知识,对案件办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有效破解新型案件办理中的技术壁垒,我们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技术人员随同办案组同步开展电子数据审查。”
针对公开平台中源代码已被删除,陈某自行下载源代码未经过鉴定、公证或录像的难题,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对该案电子数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厘清相关技术原理及系统运行机制,通过电子数据校验值及时间轨迹,证实源代码的同一性。结合鉴定意见、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证明该公开源代码确系商业秘密,以及牛某某实施了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随着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和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信息日益成为市场主体的隐形资产。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披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会远超控制并对被害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商燕萍告诉记者,虽然本案中牛某某上传源代码的行为并非为了牟利,但被害公司发现后,为了减轻损失,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支出补救费用60万余元。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业务+技术”双审查模式,是司法办案从“单打独斗”转变为优质检力资源协同发力的有效尝试。参与办理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实验室负责人史亚平介绍,该院最初成立电子数据实验室,就案件中的单一性技术问题进行取证和证据审查,被检察官称为“办案质效助推器1.0版本”,后来建立专业同步辅助审查机制,让检察技术人员全流程辅助办案,由此升级到2.0版本。
“现在我们又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机制,即聘请技术调查官作为兼职检察技术人员,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我们已建立起技术调查官库,技术调查官主要从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领域从事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该机制将形成更智能、更专业的3.0版本办案质效助推器。”史亚平说。
能动履职化解商标争议
“一些案件虽然程序走完了,但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围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争端仍会继续。为此,我们探索适用后续行政处理提示机制,力促涉案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丽娜向记者介绍了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甲公司于1991年9月申请了注册商标,经三次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2014年5月,与甲公司名称类似的乙学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甲公司注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报纸、杂志等9项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行政机关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指定期间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于2015年4月驳回乙学院的申请。乙学院申请复审后未得到支持,于2016年5月30日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阶段,三级法院均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和指定商品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情况,为此撤销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判决其重新作出决定。于是,甲公司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我们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邀请专家作为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等,发现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系列商标权纠纷,但核心业务有本质差别。”刘丽娜介绍,甲公司主营办公用品、文创产品,乙学院主营教育培训,其市场消费群体不同,有合理区分使用诉争商标的空间。“我们认为当事人可以合作共赢,将矛盾彻底化解。”
办案组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于2022年11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同意诉争商标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商标在书籍封皮、文具等15项商品上使用,一方对另一方使用诉争商标不再提起诉讼,且撤回对与之相关的其他商标的异议申请。随后,甲公司申请撤回监督,检察机关对本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考虑到双方还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北京市检察院首次尝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送告知函,提示当事双方和解内容,供其在相关事项后续处理中参考。甲公司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在第16类书籍报纸、杂志等10项商品上使用,行政机关对其中7项初步审定并公告。同时,针对甲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检察机关联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该公司进行了风险提示。
“北京市检察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出了很多好举措,我们亲身经历了公开听证、矛盾化解、行政处理提示等,收获非常大。”甲公司代表对检察机关促使商标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做法十分赞赏。
海淀:“随案会诊”帮企业堵上管理漏洞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是企业要长远健康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及时主动开展了‘随案会诊’。”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云山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6月,陕西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网购了某知名科技品牌的交换机等物品,发现其在存储容量、运行速度、商标等方面与正品存在差异,后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在北京、河南等地将周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当场起获该品牌基本引擎交换组合配置、园区框式交换机线卡、纸箱、贴签纸等物品。经查,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是一起跨省制假团伙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货值达人民币500万余元。”白云山介绍,周某等8人注册成立公司及关联公司,以家族式分工为基础,以跨省“协作”为手段,跨越北京、河南多地,从采购二手产品、翻新喷漆、调试芯片、修改序列号、上机测试到包装贴标、物流运输等环节,有一整套制假售假流程。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联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前往库房对涉案物证逐一梳理,对假冒产品从外观、序列号、商标标贴、内部系统发货记录等方面详细查验,确认犯罪嫌疑人不仅修改了涉案产品的序列号,还有外观喷漆、更换配件、重新焊接芯片等行为。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等8人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5万元不等,现判决已生效。
2022年底,针对该案中注册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管理漏洞,海淀区检察院向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该企业关注市场流通领域,完善产品售后管理;注重网络平台线索,提升商标标识筛查水平;重视科技赋能,优化产品防伪措施。“随案会诊”帮企业堵上了管理漏洞,得到企业好评。
顺义:全链条保护“知名IP”著作权
近年来,不同领域产品进行跨界合作,推出的“联名款”深受消费者喜爱,部分实体产业通过“知名IP”加持,借助双方品牌影响力,通过营销方式创新推动产品功能创新,提升品牌热度和产品溢价,实现了商业价值的双赢共赢。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其中的商机,利用产品厂家希望与“知名IP”合作的需求,虚构授权证明材料向厂家骗取授权使用费。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凤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该案中,张某实际控制甲文化有限公司和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8年起,在未取得某知名艺术家同意的情况下,张某伪造两家公司享有该艺术家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属证明材料,以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向版权登记部门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之后又以两家公司名义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授权给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7家企业使用,骗取授权使用费共560余万元。
“张某不仅伪造授权合同、授权费用转账记录,还冒充工作人员向7家被授权企业提出涉案美术作品的设计意见。”王凤介绍,这些被害企业获得所谓授权后,投入大量物料进行生产,并支出广告费用。案发后,因涉及侵权,所有产品全部要下架处理,企业蒙受重大损失。2022年4月14日,顺义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王凤介绍,张某正是利用错误登记的著作权证书,获取了7家被害公司的信任。在北京市检察院指导下,顺义区检察院依法向版权登记部门制发线索移送函,该部门收到线索后高度重视、及时审查,对涉案错误登记依法予以撤销。目前,涉案作品登记证书已作废。
“这7家被害公司都是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企业,他们在‘知名IP’权属审核中未尽注意义务,不仅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王凤告诉记者,案件办结后,针对被害企业权属审查及履约能力上的问题,顺义区检察院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陆续向7家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拟合作知识产权作品进行溯源审查,建立健全授权审核流程指引,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能力,防控法律风险。
[版面编辑:何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