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东两省检察机关、河务部门合力保护黄河纪实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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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加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

河南山东两省检察机关、河务部门合力保护黄河纪实

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今年4月1日,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近日,记者跟随水利部组织的“依法治水黄河行携手共护母亲河”主题采访团来到黄河河南段、山东段,感受春日长河,探寻黄河治理保护法治化轨迹。黄河,正在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推进更深层次司法协作

山东聊城位山灌区是黄河下游最大的灌区,今年3月20日,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活动在位山灌区渠首、位山湿地公园举行。聊城市、东阿县两级检察院和水利、黄河河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周边群众参加了活动,共同见证了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等3人将自愿购置的2300余尾鱼苗投放水中。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东阿县检察院在办理涉黄河流域滥伐、盗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中发现,虽然责任人承担了恢复并补种树木的责任,但由于季节因素、涉案林木地块面积小或变更用途等原因,树木补种无法及时进行,执行陷入停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为此,东阿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在黄河岸边推动建立了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

“通过建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涉案责任人可在基地内补种树木、恢复生态、履行判决,既解决了补种树木难的问题,同时也加强了对黄河两岸生态环境的保护。”东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洪涛介绍,2022年以来,该院联合黄河河务局等部门在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组织补植复绿,复植树苗1400余株。

记者注意到,黄河保护法第105条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这条规定既为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提供了平台,也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东阿黄河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中队长张道强说。张道强长期奋战在执法一线,4月1日还参加了东阿黄河河务局与当地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联合开展的黄河保护法宣传活动,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

据山东黄河河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9月,该局联合山东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今年3月,该局与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共同签署《山东黄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勤联动协作机制》。黄河保护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协作。今年4月12日,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召开,最高检与水利部联合开展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正式启动,这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黄河流域违法取水问题展开。

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

早在2018年底,最高检与水利部共同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2022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沿黄九省(区)河长办、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专项行动常态化、规范化。

“山东、河南两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相关协作机制,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二级巡视员归帆说。

记者了解到,“四乱”主要是指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在开封黑岗口法治文化广场,开封第一黄河河务局局长潘佳良指着不远处的滩涂说,几年前,这里还是养殖场,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如今,经过生态修复绿化工程改造,原来的乱占乱建之地变身为游人如织的法治文化广场。

针对黄河滩区乱建乱占违法养殖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多种调查手段查明事实,厘清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依法协同履职,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同时采取圆桌会议的方式,推动多部门协同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发展和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在山东省东平县,该县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发现黄河滩区东平县戴庙镇段54处养殖场存续十余年,影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54处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认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涉案违建养殖场,及时消除妨碍黄河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整改期间,东平黄河河务局牵头向东平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县政府决定以此为契机,推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制定黄河滩区畜禽养殖综合治理方案,组织东平黄河河务局、县河长办、县畜牧发展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将包括涉案54处养殖场在内的157处黄河滩区违建养殖场全部拆除清理,恢复滩区面积25万余平方米,落实政府补贴,改建种植食用菌4万余平方米,异地搬迁形成规模化养殖7处,实现了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

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守护黄河安澜

开封第一黄河河务局抢险队队长张飞一家三代守卫着黄河。“黄河保护法让黄河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他看来,自己既是黄河的“服务员”,也是黄河的“宣传员”。无论走到哪里,他的兜里都揣着黄河保护法小册子。

2021年8月下旬至10月中旬,黄河中下游地区连续出现了多场强降水,黄河干流9天内相继出现3次编号洪水。张飞和抢险队员们24小时守着位于开封的黑岗口下延控导工程堤坝,对工程进行除险加固。

也是在这一年的黄河汛期期间,原本作为2012年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临时使用的浮舟、拖轮等设施,因多年未按要求清除出黄河河道,被冲离原停放地点,之后被浮桥公司拖至东明黄河大桥下游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浮舟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河南黄河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但浮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一直未将浮舟和拖轮撤离黄河河道。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检察院。

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同时上报最高检。经协调,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经与河南省河长办、河南黄河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濮阳县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随后,检察机关向濮阳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其他类似情形。濮阳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并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黄河河务局、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及濮阳县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前后修订5次形成整治方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所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2022年4月10日,浮桥公司将9组浮舟拖运上岸;同年4月25日,浮桥公司组织人员设备,将浮舟切割后的3300吨钢铁清运完毕,作业现场恢复原状,河道恢复原貌。同时,濮阳县政府依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辖区河湖影响行洪问题线索53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共同为守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归帆表示,下一步将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协作。

[版面编辑:王昱璇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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