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为保证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必须注重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内外制约监督机制。就外部监督而言,既体现了权力制衡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念。当前,对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
丰富人大监督形式。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此外,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检察听证等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争取更有力的监督和更强力的支持。
深化与法院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我国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互相制约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立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运行制度的设计,蕴含着相互制约的制度优势。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律师与检察官追求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一致。接受律师制约监督,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案件质量和检察官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辩护权是律师监督检察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和必然要求,更是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增强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实效。
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重要渠道之一。通过优化我国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程序,强化人民监督员决议的效力,实现检察权运行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范化、常态化。一方面,要增强监督刚性。随着文化水平、参与能力、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对司法活动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加强。赋予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刚性效力,是回应时代的需求,也是强化办案效果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启动方式。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程序,主要根据检察机关邀请等方式而启动。除此之外,《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其他方式”含义不明,是否包括未受“邀请”的主动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等,均有待明确。基于此,笔者建议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人民监督员可以依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意见》指出,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一项司法属性较强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听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公开审查,广泛听取案件处理意见,促进案件办理既公正、公平、公开,又合法、合理、妥当。2020年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听证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推进公开听证工作,最高检于2022年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要旨对检察机关就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工作的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当前,要针对检察听证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形式化倾向等问题,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例如,针对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选择无争议或争议基本化解的案件进行听证问题,可完善听证案件审核标准,制定各业务条线听证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针对听证程序在办案质量与效率之间难以平衡、听证员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随机选取与有针对性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确定不同领域听证员参与。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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