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骨折,一个月后因心肌梗死发作死亡。其骨折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联系?肇事方是否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日前,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首期“尚能茶座”研讨会,邀请有关医学、法学领域的学者和部分检察业务专家,就该案中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因果关系判断等疑难问题展开论证,破解争议焦点。
“心肌梗死不是骨折后常见的并发症和继发症。从病程记录来看,当事人骨折之后得到了有效治疗,一个月后就不属于外伤激活凝血反应的时间期了。这次交通事故的创伤,包括手术、卧床等因素,充其量只是诱发因素。”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宋忆光在研讨时说出了明确观点。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邹兵建从法理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从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看,通常以行为到结果发生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延长关联期限。该案当事人在事故致伤后经过治疗恢复良好,此时突发疾病死亡,不宜再评价为行为造成的结果范畴。”
曾专题研究交通肇事案死因的中国法医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天津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副主任张阿众,结合办理过的类似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尸体鉴定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当事人生前存在救治过程、原发性损伤变化等,还要与其生前在医院的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现场气氛热烈,专家学者的观点不断碰撞、干货满满。“这次研讨为我们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技术上和法理上的有力支持,我们将在审查案件中认真吸收专家学者的思路观点,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承办该案的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鑫磊表示。
[版面编辑:刘钊颖王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