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现就本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单位申请缓缴、调低缴存比例的办理条件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当前年月或上个月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申请办理材料
(一)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文件;
3。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年度财务报表。
注:用工单位已申请缓缴的,其劳务派遣人员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人员名单办理缓缴手续。
(二)单位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2/3以上(含)工会会员(职工)同意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决议文件。
三、缓缴生效期及期限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审批之日起生效,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后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9〕36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