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韩清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期:03-28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韩清检察机关沈阳市

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韩清(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韩清利用任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主任、副理事长,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副书记、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党组书记、会长,辽宁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职务调整、工作录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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