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建议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现行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以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皮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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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多年来
危险驾驶犯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死伤结果的发生。据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罪”。
皮剑龙在提案中写道,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
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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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降低实刑率
皮剑龙表示,要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皮剑龙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皮剑龙还建议,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皮剑龙认为,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合适用缓刑制度。他建议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放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缓刑的适用,让各地法院有所依照或参考,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助于兼顾法律和社会效果。
此外,皮剑龙建议,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醉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皮剑龙表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他建议,在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增设检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办理该类案件,构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的执法新模式。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