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我将深刻吸取前一任董事长事件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行事,公开透明,带领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共同发展合作社,做村民的致富领头人......”近日,黔南州三都县大河镇仙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在“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上作表态。
此前,三都县纪委监委接到“大河镇仙桥村村干王某某、韦某某等人疑似用虚假采购资料套取集体资金”的问题线索,该县纪委监委按程序组建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
“请你说明出资入股实施板蓝根供苗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查组在经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核查对比,掌握相关违纪违法事实后,直接对王某某、韦某某、潘某某等人进行谈话核实。
“我是村党总支书记,也是合作社‘领创人’,带领合作社做项目,辛辛苦苦为村集体赚钱,付出了很多,没有收获,竟然还要被组织调查.......”。刚见面谈话,王某某就向调查组诉起苦来。另一边,对韦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谈话也陷入了僵局,均对“虚假入股私分盈利”行为闭口不谈。
“查办案件,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既要惩处,也要教育,更要注重挽救。”调查组组长对调查人员表示。随后,调查人员紧盯“关键少数”王某某,从其家庭情况、心理情绪等方面沟通交流,与王某某推心置腹,讲清违纪违法给家庭带来的影响,纾解其“作为党总支书记,做错了事抹不开面子”的心结。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调查人员努力下,终于揭开了王某某及其他5人入股不入账、私分合作社盈利的“入股分红”假面纱。
原来,仙桥村合作社2020年2月先后与有关公司、农户签订板蓝根供苗合同,以合作社名义借资和个人垫资(均未汇入合作社账户)方式筹集资金购苗,向采购方供苗后产生盈利10万余元。
项目顺利实施且有盈利,给王某某等人带来了信心,也看到私分盈利的“商机”。于是,王某某等人召开董事会决定每人投6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再次以合作社名义实施板蓝根供苗项目。然而他们所谓的“入股”实际未签订入股协议,也没有把入股资金汇入合作社账户,而是由王某某和韦某某保管。
为了体现入股痕迹,王某某先将本人6万元存入合作社账户,其他5人依次以支付购苗款名义暂支出来,再以个人入股名义存入合作社账户,在合作社账户成功“留痕”。随后通过虚开购苗发票,套取资金拿回个人“入股”资金。
此次供苗项目产生盈利29万余元,为套取私分盈利,王某某等人虚开发票套取合作社资金23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归还购苗借资后,王某某等6人对剩余的盈利资金11.9万元进行私分。
最终,王某某等6人违纪违法所得被没收退回仙桥村合作社,王某某、潘某某等3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韦某某受到记大过处分。
针对案件折射的村级合作社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该县纪委监委向大河镇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镇(街道)加强对村级合作社廉政风险进行排查、推动整改,强化教育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堵塞漏洞。
(黔南州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