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施行

日期:02-17
深圳市实施办法

近日,由深圳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深圳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法定程序构筑行政决策“防火墙”,不断提升全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实施办法》整合了深圳市原有零散的决策相关规定,确保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统一。将适用主体确定为“市、区人民政府”,范围扩展至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实施办法》创新设置了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条款。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打造统一市场要素与资源市场,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应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投资措施的贸易政策的,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此外,回应深圳“改革之城”的发展需要,对于改革过程中先行先试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错误,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明确了责任减免规定。

性别平等评估也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对于涉及性别平等及妇女权益保障有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别平等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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