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名场面涉及哪些刑事法律?

日期:02-16

《狂飙》名场面涉及哪些刑事法律?

日前,现象级热播剧《狂飙》迎来大结局,观众讨论度仍居于高位。这部剧讲述了以一线刑警安欣为代表的正义力量,与高启强为代表的黑恶势力展开的长达二十年正邪较量的故事。

作为一部扫黑除恶题材的电视剧,《狂飙》剧中涉及众多刑事犯罪的故事情节,本文将结合剧中相关剧情,就其所涉及的刑事法律知识进行解读和普法。

一、剧情回顾:

高启强原是旧厂街市场里的一个卖鱼摊贩,唐小龙等人作为市场管理员,以收卫生费的名义向高启强索要电视机,收取保护费。此外,唐小龙以游戏厅、种子厂为幌子,实际上在隐蔽地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那么,唐小龙等人的行为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律师普法:

首先,唐小龙等人利用“市场管理员”身份,收取“卫生费”,实则要求摊主缴纳保护费,是硬拿强要的寻衅滋事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存在严重情节,则涉嫌构成犯罪,从我国《刑法》角度来看,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和涉案的数额进行认定,一般而言,收取保护费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构成抢劫罪,则视情节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其次,对于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唐小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长期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开设赌场的行为,或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话,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剧情回顾:

高启强和唐小龙为了救出唐小虎,答应徐江帮其除掉关键证人陈书婷,二人开车将刑警安欣撞晕,唐小龙趁安欣昏迷时将其配枪拿走,唐小龙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律师普法:

首先,剧中二人以杀人为动机,制造车祸,但因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并未实现其犯罪目的,同时将警察安欣撞晕,这一行为属于刑法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结果,所以在这一层面,二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其次,唐小龙盗窃警察安欣枪支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罪”,根据法条规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的行为,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唐小龙在剧情中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后者为军警人员枪支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保护制度,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剧情回顾:

高启强“黑化”后,攀附靠山,成为涉黑团伙强盛集团的头目。青华区副区长龚开疆多年来一直与强盛集团存在利益往来,接受高启强私人宴请、收下大量财物,为强盛集团开发项目“行方便”。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行方便”属于什么行为?

律师普法:

龚开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贪污罪量刑标准:贪污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剧情回顾:

时任京海市委政法委书记的赵立冬一直以来都是徐江的“保护伞”,他找到老刑警曹闯,承诺助其成为公安局副局长。曹闯未能经受住考验,背弃理想信念成了公安局的“内鬼”,多次泄露警方内部行动消息,并帮助赵立冬转移犯罪嫌疑人。曹闯这种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曹闯成为警察队伍“内鬼”,泄露警方行动信息等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294条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曹闯的行为还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闯在明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使其逃脱司法机关处罚,一系列行为涉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五、剧情回顾:

高启强在一次次与黑恶势力牵连的事件中越陷越深,他考虑到弟弟和妹妹未来的发展,犹豫再三打算向警方坦白包括目睹徐雷被电死后自己未施救、答应徐江除掉陈书婷等错事。如果高启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律师普法: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发布的通告,释放出黑恶势力自首者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信息,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日期内进行自首的,同样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高启强仅涉及徐雷案和陈书婷案时,就及时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实际帮助,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但在该剧后续的发展中,高启强在“黑化”之路上越陷越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对于此类主体的自首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

文/梁雅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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