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是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必备要件之一。不同主体实施同一行为,同一主体以不同身份实施同一行为,对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定性处理会产生不同影响。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证据,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做到及时、全面、有效、适度,确保取证精准有效。
依规依纪依法及时收集。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案件问题线索处置以及执纪执法具体措施的审批权限、处分处理依据等问题。主体身份查得不清或不及时,会影响办案质效甚至导致定性处理失当。为此,收集主体身份证据,应结合查明的违纪违法事实尽早完成,避免立案后才发现立案机关无权管辖以及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人员立案后未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等情况发生。收集主体身份证据,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优先向适格对象如组织人事部门调取其人事档案的有关材料,确保所调取书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调取时,应当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开列《调取证据清单》。收到《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当依法如实提供。依据有关规定,向组织部门调取的,还应当出具有关公函及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主体身份书证,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好接收工作。无论是主动调取还是被动接收,审查调查人员均应备注说明接收情况,以确保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的合规合法。
全面收集主体身份证据。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情况,包括自然情况、政治面貌、职务职责及曾受处分处理等方面。这些身份情况,往往与定性量纪、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处分执行密切相关,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全面收集。为此,既要收集与其违纪违法事实有关的身份证据,也要收集对其处分处理事项有关的证据。也就是说,既要收集其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当时的身份证据,还要收集其目前身份的证据以及影响定性量纪的证据。从《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看,被审查调查人具有各级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纪委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定身份的,或者具有离职、退休、死亡、失踪等情形的,对其处分处理还有特别要求。因此,收集主体身份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了解和收集这些特定身份或特定情形的证据。全面收集,还应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完整全面。比如,任职文件通常内容不多,所以调取的任职文件应当是完整的文件,而不是只调取部分或进行节录。
优先收集原始直接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通常以调取书证为主。在书证灭失无法调取或因系临时口头赋予职责而无书证证明等情况下,只能通过收集言词证据予以证明。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原件,原件无法调取的,应调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实践中,应当优先调取原始的直接证据。调取较多的是《干部任免审批表》,但仅仅调取《干部任免审批表》通常是不够的,往往还需要调取任免文件等证据,这是由《干部任免审批表》的证据属性决定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是对干部自然情况、经历及职务变动情况的客观反映,内容包括干部的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情况以及任职经历、考核情况、家庭情况等。但《干部任免审批表》系被审查调查人户籍信息、入党志愿书、任职文件等原始直接证据的再反映,不能代替原始直接证据,必要时应当延伸调取原始直接证据。
围绕要件要素适度取证。在收集主体身份证据时,要把握取证的“度”。这个“度”不是固定不变的,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把握,严格按照违纪违法及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取证。因此,收集主体身份证据,并非是对其人事档案材料的全面调取或复制,而是要紧紧围绕违纪违法事实和处分处置事项取证。对人事档案材料中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如任职考察材料、工资审批材料等,通常情况下无需调取。当上述材料与违纪违法事实相关或者本身就是违纪违法的事实,如违规考察,就应当调取相关材料。再如,被审查调查人曾因贪污受到行政处分,现在因受贿2万元被立案审查调查。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即可构罪。因此,该行政处分是认定构成受贿并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应当予以调取。(作者:常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