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措施》,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升至30年,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房可享补贴。
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房可享补贴
根据《措施》,具有哈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或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同时,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房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学历证明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非哈市户籍在哈购新房可享万元补贴
根据《措施》,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
单位或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
农业户籍、退役军人及教师购新房可享3万元补贴
根据《措施》,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业户籍的购房人进城购房并取得居住证且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
退役军人和取得省、市、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提高到30年
根据《措施》,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和在哈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开户后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同时,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哈购买家庭首套住宅,且在哈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此外,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措施》明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推出适当延长开竣工期限、分期规划核实、分宗出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助企政策;研究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以及政府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工作。
在拓展对外推荐,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方面,《措施》明确,结合哈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同时,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加强自媒体、新媒体监管,鼓励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
在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方面,《措施》明确:“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