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发布

日期:02-02
暂行办法

记者1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据《暂行办法》,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窗口服务单位,选定相对封闭的场所设立投诉协调室,加挂“办不成事”反映窗口牌子,配备专职投诉协调人员。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中也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除了不属于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或者本窗口服务单位业务的;没有明确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的,或者投诉事项与政务服务无关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已经或者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途径解决的;已经办结,无新证明材料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等情形,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投诉协调室均应受理。《暂行办法》还按照投诉事项复杂程度、投诉事项为服务环节或审批环节、投诉事项涉及多个主体等多个因素将投诉事项分为现场处理类、登记转办类、介入处理类,分类指引投诉协调室进行受理转办以及后续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经过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或者部分属实的,相关政务服务机构或窗口服务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结果自投诉工单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投诉协调室备案。投诉协调室应当在投诉办结时限到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确认投诉办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回访,如实记录处理与回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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