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四个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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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加快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四个规章征求意见稿于1月17日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四个规章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规章明确,加大用地供应,鼓励多主体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类住房面向哪些群体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公交、环卫为主)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三类住房申请有哪些条件?三类住房的基本申请条件为本市(或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但租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其他申请条件分别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针对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明确不受户籍、财产限额、社保缴纳年限的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不受户籍和收入财产限额限制等;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在此基础上增加在深正常缴纳社保、满足市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等要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等,优先面向户籍居民,结合住房供需情况,可放宽户籍限制。

三类住房如何供应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以轮候配租为主,面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供应时采用定向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分类实施,政府组织配租的,采用批次受理批次供应的方式配租;社会主体出租的,由运营单位按市场化方式开展租赁活动。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用轮候配售为主。

针对公众关注的三类住房租售价格标准,规章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其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左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

据悉,此次四个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时间将持续一个月,从2023年1月17日起至2月17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或者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意见发送至电子邮件fgc@zjj.sz.gov.cn或者sfjlfec@sf.sz.gov.cn;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19室,或者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20室)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四个政府规章并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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