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收押不宜”,河南省浚县检察院借力“外脑”化解监督难题
“郭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能最终形成共识,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离不开特邀检察官助理——医院主任医师、副院长王海臣在关键环节提供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撑。”河南省浚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莉对特邀检察官助理在办案中的作用深有体会。近日,李莉向记者讲述了办理的这起收监执行监督案。
能否收监意见不一致
2022年6月,浚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受理了罪犯郭某收监执行案。郭某因犯拐卖儿童罪、重婚罪,于2020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郭某正处在食道癌术后非临床治愈期,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
2022年2月26日,在暂予监外执行即将期满前,郭某以需要继续治疗、生活自理困难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3月4日,相关医院根据浚县法院委托对郭某病情进行医学鉴定,并给出鉴定意见:郭某属于食道癌术后非临床治愈期,建议对其右锁骨上的肿大淋巴结进行活检。浚县法院按程序报鹤壁市中级法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未对郭某进行病理检验的情况下,4月14日,鹤壁市中级法院组织的专家组得出论证结论:郭某属重疾非临床治愈期依据不足,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郭某对论证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同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复核诊断意见书》,同意鹤壁市中级法院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6月29日,浚县法院决定对郭某收监执行,并于当日将郭某交付浚县公安局执行。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之前的医学鉴定结果,郭某目前仍属于食道癌术后非临床治愈期,且右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病情恶化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收押。
邀请“外脑”参与进行实质审查
郭某到底适不适宜收押?办案检察官李莉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郭某病情。鉴于案件涉及医学领域,该院决定邀请检察官助理王海臣参与办案,从专业角度进行实质性审查。
检察官通过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郭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情形,并且持续在医院接受化疗。与此同时,王海臣对郭某病情的诊断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结论等材料进行审查,全面掌握郭某病情及诊疗情况。经研判,王海臣认为,郭某在医院连续治疗,发现肿大淋巴结,处于癌症非临床治愈期的症状明显,鉴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时间较早,建议重新鉴定。
9月16日,浚县检察院书面建议法院重新委托机构对郭某病情进行司法鉴定。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启动重新委托鉴定程序。然而,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对郭某到底是否属于癌症非临床治愈情形,仍未作出明确认定。
自行委托鉴定得出明确结论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鉴定结果?检察官与参与鉴定的专家进行了沟通咨询,得到的回答是:要从刑事医学鉴定角度明确郭某的病情,须对其颈部肿大淋巴结穿刺活检,但这种检验存在较大风险。
“鉴定专家说的风险,一是穿刺取样手术对病人存在一定的生命危险;二是一旦出现意外,鉴定专家组、医院、医生担心承担医疗责任,这从职业的角度可以理解。”对此,王海臣作了客观分析。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保障刑罚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要依法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你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需要对你颈部的肿大淋巴结穿刺活检,但手术存在一定风险……”检察官对郭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在征得郭某及家属同意后,由指定医疗机构对郭某进行了病理细胞活检分析,结论认为郭某存在恶性肿瘤细胞转移的情形。
2022年11月15日,浚县检察院启动了该院首次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有关规定,该院补充调取了郭某最新住院病历、病理活检诊断结论等材料,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11月29日,专家组得出诊断结论:郭某病情属于食管癌非临床治愈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同日,该院向法院发出郭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鹤壁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于12月9日将认定诊断结果通知浚县法院。12月12日,浚县法院经召开听证会、审委会,决定对郭某暂予监外执行。
据了解,2022年以来,浚县检察院聘请的14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发挥专长、履职尽责,当好检察办案的“参谋员”“咨询员”“调查员”,共参与协助办案10件26次,帮助检察官解决专业领域问题,为检察司法办案科学、规范、准确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