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2月30日电(记者陈诺、戴威)记者12月30日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当地出台临时性保障政策,参保人员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可报销70%医药费,各级医院乃至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新冠病毒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12月29日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该省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相关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与此同时,取消定点机构结算级别限制。通知提出将统筹区域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全部纳入新冠病毒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支持参保人员及时获得门诊救治和保障待遇。
据了解,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优化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结算系统模块,统一启用“新冠门诊(1102)”医疗类别,结算新冠病毒感染的门诊费用。医保结算系统根据医疗类别、疾病诊断自动判断待遇算法,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因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病毒感染异地就诊,或在暂不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因跨年结转需暂停医保结算系统(停机),或因网络故障等导致不能现场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感染救治的基本医疗需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对医保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加强对大型检查阳性率、门诊人头人次比、不合理用药处方等的监测,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据介绍,通知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来自于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