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冠降为“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重点转到“保健康、防重症”

日期:12-28
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新冠肺炎

红星新闻记者胡伊文张炎良北京报道

12月26日深夜,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实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甲管”,不再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并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

将近三年前的2020年1月20日,也是深夜,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当年第1号公告,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甲管”,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12月27日,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一个传染病的传播力、致病力等因素客观上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科学水平和对它的认知也会不断深化。新冠病毒感染即将调整为“乙类乙管”,随着病毒的变化,将来不排除再次调整的可能性。

释法:何为“甲管”?何为“乙管”?

“甲管”需采取强制管理

“乙管”需采取严格管理

2020年1月21日,“健康中国”发文表示,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及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是出于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且新冠肺炎是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传染病。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应急办主任许树强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采取“乙类甲管”意味着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发热病人筛查、确诊和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其他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而言,只需要“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即可。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目前甲类传染病有2种,为鼠疫和霍乱。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甲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疫区封锁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是指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进行义务性、公众性检查与治疗,对传染源或者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

2020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拟对三类传染病做出更详细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丙类传染病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的传染病。

在防控措施上,甲类传染病需要采取强制管理、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卫生检疫,控制疫情蔓延。乙类传染病需要采取严格管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丙类传染病需要监测管理,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流行。

著名流行病学专家曾光曾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时谈到,回顾疫情初期,2020年1月时候的疫情初期,在钟南山组长带领的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到达武汉,建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管理。甲类管理为政府采取大规模封控、中断交通,强制隔离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提供法律基础。因为当时新冠肺炎症状是发病率高、病死率高,而我们对病毒的了解少、风险大,因此纳入甲类管理非常及时、关键,国家实施的非常坚决。

曾光还曾表示,现在新冠疫情更像流感,重点是抢救危重病人。另外,对疾病的流行趋势、抗病毒药物的使用和病毒耐药性进行监测,加强疫苗开发。

降级之后:

疫情防控重点转到“保健康、防重症”

《总体方案》表示,2023年1月8日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根据新华社报道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透露的信息,还包括其他多项不同措施。在报告时限方面,“甲管”和“乙管”是2小时和24小时的差别。此外,不再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情监测内容和公布的频次、内容也有不同。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华琳看来,尽管新冠病毒感染将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但实际上目前的很多管理方式已经逐步在向“乙类乙管”发展了。

从各方责任来说,宋华琳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以后,绝不是放任不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上来。与此同时,相比之前更强调个人对健康的责任。

“尽管政府对于医疗救护有兜底的责任,但健康与否归根结底属于个人问题,每个人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这段时间要加强个人防护。”

12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多次强调,“乙类乙管”不是放开不管。《总体方案》规定了老年人疫苗接种、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医疗资源建设投入、人群检测策略、分级分类救治患者、社区重点人群健康调查和分级服务、重点机构防控、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疫情监测与应对、个人防护措施、信息公布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应对措施。

12月26日,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还印发了疫情监测方案、检测方案、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防控指引、个人防护指南和培训方案。

如何降级?

专家:随着病毒变化,

将来不排除再次调整的可能性

《总体方案》表示,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从病毒变异情况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新冠病毒将在自然界长期存在,其致病力较早期明显下降,所致疾病将逐步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从疫情形势看,奥密克戎变异株已成为全球流行优势毒株,重症率和病亡率极低。

“因为一个传染病的传播力、致病力等因素客观上会发生变化,我们的科学水平和对它的认知也会不断深化。”宋华琳表示,新冠病毒感染即将调整为“乙类乙管”,随着病毒的变化,将来不排除再次调整的可能性。

这是否有可能?中国疾控中心应急中心主任李群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是否进一步将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丙类传染病,取决于它的危害程度,需要持续监测疾病发病情况和病毒变异情况,有了充分依据后,经过科学评估,再考虑是否从乙类调整至丙类。一般来说,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病毒毒株较为稳定,毒力致病力最好能进一步降低;二是对疾病的认识更加全面、系统,预防和治疗手段更加成熟;三是群众对疾病风险有更为充分的认知,个人防护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尚需一定时间去观察研究,积累更多科学数据进行评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晨光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强调,无论是甲管、乙管还是丙管,都一定要有充分、过硬的科学数据支持,由医学专家作出判断。

降级后的影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范围或调整

专家:1月8日前未生效判决不再认为犯罪

新冠病毒感染“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健康码还会存在吗?

宋华琳表示,健康码是过去给可能存在病毒感染的人员施加限制的一种措施。“乙类乙管”后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健康码在疫情防控上已经没有太大用处了,他建议可逐步下线。

管理降级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也受到关注,隐瞒病情或行踪的人获刑曾引起争议。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前提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没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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