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首个省级层面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规性文件

日期:12-26
决定检察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立法赋能检察监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

12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下称《决定》)。

据了解,这是首个省级层面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规性文件,为全省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政策价值功能,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促进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决定》共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政策适用具体原则,以及逮捕、起诉、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非羁押监管措施、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协作配合、科学考评等具体内容,为我省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中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供了具体指引和明确依据。

《决定》中明确,要严格把握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未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般不应作出逮捕决定。

《决定》就起诉必要性审查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或者提起公诉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期待,无起诉必要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决定》要求,要加强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作为逮捕、起诉、羁押的参考。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决定》规定,公检法司在协作配合上,要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落实政策合力。

据了解,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加强部署推进,采取有力举措,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省检察院积极向省人大报告工作,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

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检察院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决定》。

《决定》将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化,并对实践中存在的机制制约性问题明确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

《决定》将深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全省司法实践中落实落细,进一步发挥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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