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的广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1361处,数量居各省第一,拥有我国首个自然保护区、首个国家级森林城市群、唯一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南粤大地上,中华穿山甲、中华鬣羚、中华白海豚、中华秋沙鸭、金斑喙凤蝶等珍稀动物繁衍生息,南方红豆杉、丹霞兰、猪血木、桫椤等珍稀植物郁郁生长,多种极危鸟类惊艳亮相。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入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全国典型案例18件。正值《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召开之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选出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指引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共同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
本批典型案例共8件,包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案例突出惩治与修复并重、刚性与温度并存,既有对故意造成生态破坏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探索,又有对过失伤害野生动物的生活困难者适用劳务代偿的关怀;既严格打击违法行为,又着眼于对源头治理的监督推动。案例保护的生态空间覆盖天空、陆地、海洋,保护对象既包括无脊椎动物、鸟类、哺乳类的珍稀、濒危动物,也涉及多种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珍稀植物和林地,中华白海豚、中华穿山甲、省鸟白鹇、红树林等物种和生态要素极具地域特色,全方位展示了广东省检察机关建设绿美广东的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经验和成效。
守护“海上森林”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树林保护区生境修复
【基本案情】
湛江市拥有全国红树林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湛江蜿蜒绵长的海岸线上,分布着9000多公顷的红树林,占全国的三分之一,2002年进入“拉姆萨国际重要湿地名录”。2022年湛江市检察机关开展了红树林保护专项监督活动。
红树林的生态情况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在当地“太平—麒麟+通明”红树林保护区内,发现非法狩猎、倾倒生活垃圾、违法养殖家禽、向海洋排污等违法线索,不仅污染红树林湿地的生态环境、影响植被正常生长,还对行洪、航运造成安全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提升红树林湿地的系统保护效果,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镇政府、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四部门高度重视,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清理堤坝部长度达2000米,同时组织村民对红树林内垃圾进行清理。组织规划并申请了通明渔港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项目,投入资金150万元建设污水处理管网设施,清理港口杂物垃圾及废弃船舶,清理海岸线及红树林保护区域垃圾,在沿海村庄开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主题宣传活动,根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基因,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检察官调查检察建议发出后红树林生态恢复情况
【典型意义】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红树林作为湿地木本植物群落,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固碳储碳、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海岸卫士”“海洋绿肺”美誉。
近年来,湛江积极推进“红树林之城”建设,在全世界红树林面积以每年约1%的速度递减的背景下,湛江红树林面积却在逐年增长,被国际湿地专家称为世界湿地恢复的成功范例。湛江市检察机关依托刑事案件深挖公益诉讼线索,着眼红树林湿地的系统保护全面排查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联合履职,推动“行政履职+司法保护”工作格局的形成,遏制了红树林湿地人为占用、破坏的现象,保证湿地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蓄洪抗旱、固碳等功能更好发挥,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保护“土壤卫士”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捕蚯蚓机生产销售行为
【基本案情】
蚯蚓虽小,但其是土壤动物的主要类群,有促进有机生物分解和养分循环、改善土壤结构、调控植物生长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对土壤生态环境平衡、生物多样性、耕地保护意义重大,又被称为“土壤卫士”。
2022年6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多个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地龙仪等电击猎捕蚯蚓装置多为中山生产、发货,该装置用于对土壤中的蚯蚓实施大规模猎捕,危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环境,遂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调查。调查发现,国内环保组织曾对中山市三家企业在网上公开销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行为损害生态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上述三家企业外,中山市有多个生产、销售电蚯蚓机企业,在大型电商平台上销售量巨大。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磋商,并于8月1日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三家被环保组织起诉企业情况进行回访,并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电捕蚯蚓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查处。
检察官到地龙仪生产厂家调查取证
现场查获的电捕蚯蚓装置地龙仪
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多轮网络检测,向有关交易平台发出通报协查,多次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发现的涉捕猎蚯蚓产品均已下架,停止销售,并对生产企业立案查处并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土壤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系统结构、功能与稳定性的基础,是保障土壤健康、实现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基石。蚯蚓不仅能改善土壤结构,还能降解土壤污染物,修复土壤环境。而不少商家为了牟利,生产销售“地龙仪”等灭绝式捕猎器具对蚯蚓进行大规模捕杀,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危害土壤生态平衡。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对电捕蚯蚓装置非法生产、销售产业链开展溯源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全方位打击捕杀野生蚯蚓行为,形成野生蚯蚓保护合力。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为推动国家层面出台保护蚯蚓相关制度及立法完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贡献检察智慧。
中华穿山甲栖息地恢复生机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对凤凰山中华穿山甲野生种群
栖息地保护启动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潮州市凤凰山拥有极为珍贵的中华穿山甲野生种群栖息地,却未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2022年,凤凰山发生了过火面积高达27.2598公顷的森林火灾,灾后,中华穿山甲挖掘的居住洞、觅食洞等新鲜活动痕迹均被暴露,缺乏植被隐蔽,中华穿山甲活动痕迹暴露在山体表面,存在极易被非法捕猎及栖息地被二次人为破坏的风险。
潮州市凤凰山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一体化办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督促潮安区政府、潮安区自然资源局、凤凰镇政府依法履职。2022年5月24日,两级检察机关分别向三个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对受山火毁损的中华穿山甲等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经济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形成长效治理。
中华穿山甲(陈明丰摄)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启动了该栖息地纳入广东省凤凰山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报批程序,设立“潮安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承担全区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管理等工作,实行“一日一巡查”,全域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此外还在当地开展了野生动物、森林资源普法宣传活动。为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效果,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的专家开展“回头看”,实地查看保护现状,召开公开听证会,为可持续、科学的开展栖息地恢复、保护工作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2022年5月至8月科研人员多时段拍摄到多只中华穿山甲的活动影像,野生种群栖息地已逐步恢复生机。
【典型意义】
中华穿山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并定为“极危(CR)”,濒临野外灭绝。经国家林草局穿山甲研究中心实地调查,凤凰山是国内罕见的穿山甲重要繁殖地和觅食地,且火灾后仍被频繁利用,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和科研价值,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中华穿山甲野生种群栖息地长期未依法纳入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后未依法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情形,潮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开展诉源治理,从宣传科普、执法管理、责任落实等方面提高全区林业生态建设水平,挽救了国内罕见的中华穿山甲野生种群栖息地。
保护动植物“活化石”
云浮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森林防火治理
【基本案情】
罗定市地处广东省西部,是广东最大盆地所在,生物物种资源丰富,森林面积达213万多亩,森林覆盖率达64.58%。全市拥有一个国家级湿地公园、一个森林公园和一个自然保护区,生长着诸多珍稀野生动植物,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之外,地球上最古老的木本植物和现存唯一木本蕨类植物桫椤、早在2.3亿年前就存在的水陆两栖野生动物蝾螈,都有着“活化石”之称。森林火灾对这些珍稀野生动植物而言,无异于灭顶之灾。
罗定市金银湖国家湿地公园
最古老的木本植物和现存唯一木本蕨类植物桫椤
2020年至2021年,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森林失火刑事案件合计14件,过火面积合计6162.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为4767.45亩。部分较大火灾发生在国家湿地公园附近、部分发生在水源保护区附近,既造成经济损失,也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打击。
在向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生态环境损失的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查明当地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野外用火管控不力、防火宣传教育不到位、值班带班制度未全面落实、预防工作不严格等,针对森防重要地理范围内存在多个火险隐患的情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改进工作、依法履职,推动森林火灾问题源头治理,成效显著。
各行政机关积极落实整改,以增加人员、提高待遇、加强装备等方式扩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力量,开展森林防灭火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44场次、专项督导检查18场次、主题宣传活动11场次,派发宣传资料70000余份,在违法行为人暂无法履行更新造林责任的情况下,积极代履行完成更新造林4425亩,各镇政府分片包干,全面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待命、领导带班、每日零报告等制度。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进行森林防灭火治理,罗定市辖区内在2022年春节及春分、清明等重要节点均未发生较大森林火灾,2022年全年当地检察机关也未受理审查起诉森林失火刑事案件,森林失火得到有效预防。
检察干警在林区开展现场勘察
【典型意义】
森林是野生动植物的家园。由于火灾等原因造成的森林系统损毁,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的受伤、死亡乃至大规模动物迁徙。森林生态系统大面积减少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随之大量减少,野生动植物的物种繁衍遭受破坏,是最为严重的野生动植物灾难之一。
检察机关强化能动履职,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从“护林防火—火灾扑救—生态修复”全链条依法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修复,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清除外来入侵物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薇甘菊、松材线虫有害生物
保护农林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薇甘菊是世界上最危险的外地入侵物种之一,也是我国第一批外地入侵物种,一旦大量繁殖,会阻拦其他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造成植物死亡。松线虫也属我国重大外来入侵物种,会引起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如不有效防治清除这些外来入侵物种,会对我国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被植物杀手薇甘菊绞杀的树木(上图)部分感染林木癌症松线虫病害的松树(下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个别镇(街)对松材线虫病死树处置措施不够规范,对薇甘菊除治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该地区存在松树感染松材线虫致枯萎死亡、林木植被等被薇甘菊缠绕覆盖致死的现象。2022年2月4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出磋商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防治公司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开展进一步普查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检察官排查外来入侵物种对名木名树侵害情况
收到磋商函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制定了具体方案和机制,计划通过2年时间,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蔓延。行政机关已完成整个南海区全区范围的彻底排查,全面落实监管除治虫害病疫工作,全区累计清理松材线虫病死树超过4000株,基本完成初步除治计划。
【典型意义】
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中国已发现50种。外来入侵物种可以带来各方面的危害,包括危害农田、阻塞航道、排挤本地动植物、扰乱生态平衡,减少生物多样性等等,甚至会造成农、林业的巨大经济损失,诱发花粉病等影响人类健康等。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需要健全法律法规、预警机制、评估体系、监督机制等综合手段。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运用磋商等方式督促行政部门及时应急处置,落实林木病虫害防治清除工作,弥补了行政机关监管的不足,为预控外来物种侵害,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贡献检察力量。
守护“海上大熊猫”
江门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临南海,拥有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我国海豚科中唯一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称为“海上大熊猫”的中华白海豚就活跃于台山大襟岛周边海域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中华白海豚分布较为集中,拥有6个年龄阶段的完整世代结构。每到休渔期,科研人员总能观测到大片成群结队的中华白海豚活动。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中华白海豚的物种繁衍和海洋生态平衡。
珠江口的中华白海豚
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2日(即我国南海海域休渔期内),廖某某与林某某经合谋后,联系三十多艘渔船船主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371余吨,获取了高额利润。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通过与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单位研判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经公开招标委托鉴定机构测算,廖某某、林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809.1608万元,从增加水域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持水域生态平衡及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量,鉴定报告确认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为增殖放流斑节对虾苗54649.55万尾。
庭审现场
2021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对廖某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一、二审,法院均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并判处廖某某、林某某等人如无法按期履行完毕,责令支付相应的费用到市财政局指定的环境修复账户,用于修复涉案海域的生态环境。2022年8月,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的见证下,已经过适应性处理的54649.55万尾斑节对虾苗全部在涉案海域放流。
【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我国已实施二十多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处于近岸海域食物链顶端的中华白海豚而言,休渔期对保障其生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休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将导致海洋渔业资源快速萎缩,影响中华白海豚食物来源,非法捕捞者采用的作业方式和工具也极易对造成误捕误伤,对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整合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职能,同步推进调查取证、信息共享、协同办案,依托专业机构确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与修复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双重效果,为保护中华白海豚等重要海洋物种繁衍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林中仙子”不容伤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曾某某等人长期非法捕猎
白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严厉追责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我国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
“林中仙子”白鹇(梁娟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18年12月开始,曾某某等四人多次使用气枪、红外线热成像等器械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以食用,《决定》实施后也未收敛,直至2020年12月3日曾某某等四人再次非法狩猎,被当场缴获鸟类死体2只,以及猎枪弹、钢珠弹、钢箭等物品。经鉴定,涉案2只野生动物为鸟纲(AVES)鸡形目(GALLIFORMES)雉科(Phasianidae)白鹇(Lophura nycthemera)的雌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进行核算,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某等人以食用为目的长期实施非法捕猎行为,在国家全面禁止的情况下仍多次有组织地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活动,行为恶劣,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首次在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于2021年4月19日对曾某某等四人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曾伯聪、朱文科、张念川、赖配伦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费人民币30000元;判令四人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四名被告在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教育下表示深刻悔改,并积极履行了相关责任。
检察官运用无人机观测鸟类栖息现状
【典型意义】
白鹇体态优雅、行动敏捷,被称为“林中仙子”,唐代诗人李白曾专门写诗赞誉白鹇。广东是白鹇等地栖鸟最喜欢的生活环境之一,1988年,白鹇被选为广东省省鸟。作为省内极具代表性的禽类物种,其生存也较易受到非法捕猎等违法行为威胁。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探索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提高生态破坏违法成本,更严厉惩治违法行为人,引导社会公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司法温度与生态修复兼顾
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野生动物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适用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连南瑶族自治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2020年被生态环境部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雄浑的南岭山脉余脉在县境内连绵百余里,森林覆盖率达83.8%,拥有十个自然保护地,30余种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鸟类在此生存。
清远连南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
2020年7月下旬,家住连南县三江镇的苏某在未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鸟类啄食自家菜地内的无花果,在菜地四周挂设捕鸟网,导致多只鸟类挂在网上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头鸺鹠和红角鸮,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7只,总价值35500元。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苏某告知办案人员其与妻子平时仅以务农为生,因身体健康问题多次入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考虑到实际情况,经调查核实后,2020年11月2日依法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成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与苏某签订《劳务代偿协议》,根据当地非全日制工作有关工资标准折算,约定由苏某承担为期46个月的环境清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劳务工作,由三江镇六联村委会及三江镇林业站负责监督和管理,检察机关不定期回访。
目前,苏某已履行25个月劳务工作,每周不少于12小时。自2020年以来,该县非法狩猎犯罪案件数逐年下降,2022年无一起该类型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劳务代偿”是侵权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责任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可以采取劳务代偿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方式,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同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决定》要求,探索由侵权人提供一定期限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以弥补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生动地展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将司法的温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的探索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对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