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日讯(记者高潮)日前,经省住建厅修订后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事故等级按照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明确各等级事故报告和调查的具体流程。事故处理方面,省住建厅和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后,应根据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等,在处罚(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集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相关责任企业和个人记录不良行为,扣诚信分。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在管辖范围内的在建项目开展全面责任倒查,包括项目前期招投标、承发包等市场行为、履行基建程序情况以及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等的倒查。对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此外,办法明确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的具体情形,在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