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以下简称《设立标准》)已于近日印发,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设立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并将幼儿中心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设立标准》明确,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根据班级活动室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在设施设备方面,《设立标准》规定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和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可以与寝室合并使用,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全园应当设有可供幼儿分班或集体使用的综合活动室,生均综合活动室面积不应低于0.6㎡。
在人员配备方面,规定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