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发布《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一年。
强化信贷支持:降首付、提高贷款额度
降低商品房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意见提出,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比例在国家规定最低标准25%的基础上,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宁县同时提出,要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开展“个人征信救助”,正常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强化银企对接,各商业银行要对信用良好的受困企业,合理延后贷款偿还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和保障市场主体在宁投资、开发建设。
文件提出,提高住房贷款额度。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模式,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居民购房。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同时,加大对购房家庭或个体利率优惠,各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优惠利率。
购房激励:补贴契税、发购房补贴
实行购房激励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吸纳人口进城,扩大住房内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县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对购房居民给予适当优惠,在保持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对在县城购买首套和二套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县和外县居民,发放1万元一次性购房代金券,购房人持代金券购买相应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由企业从购房总价款中直接减免。本次优惠对象重点适用于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受疫情影响收入来源人员等。由相关单位和企业出具证明,住建部门审核发放。
预售:放款标准,优化资金监管
文件提出,放宽商品房预售标准。为加快商品住房市场投放,促进商品住房签约销售,将商品房预售标准由现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楼栋主体结构达到50%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放宽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楼栋主体结构达到25%,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坚持保证资金安全与保证资金高效使用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依据商品房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额度以内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三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自行使用;若项目存在烂尾风险的,增加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
责任编辑: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