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型受贿是以市场交易的合法外衣来掩盖受贿实质。认定此类犯罪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认定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以确认交易差价,计算受贿数额。司法实践中,确定交易时市场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认定市场价格;二是通过鉴定意见予以认定。笔者梳理分析对市场价格进行证据审核需注意的问题,以供参考。
对最低优惠价格的证据审核。“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实践中,按照“最低优惠价格”认定交易时市场价格却存在一定困难,比如,新商品房交易折扣幅度不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会按照经办人员的职务高低设定不同程度的优惠权限,这就造成了最低优惠价格的随意性,以此作为市场价格计算受贿金额,存在一定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审核“最低优惠价格”必须严格设定限制条件,即查实经营者对交易时内部最低优惠价格有明文规定,且实践上按照该规定执行;或者虽无明文规定,但查实公司经办人员口头陈述的最低优惠价格,同时查实同期、同层、同户型商品房的最低优惠价格作为补强证据。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查明的最低优惠价格确定为市场价格。
对价格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核。《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仅规定了市场价格包括最低优惠价格,却没有明确提及鉴定意见中的评估价格。笔者认为,此处的“包括”按照文义解释,说明最低优惠价格只是认定市场价格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方式。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格也可以作为交易时市场价格的认定依据。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意味着司法鉴定结论并不是定案结论。因此,价格鉴定只能作为认定交易时市场价格的重要参考,且需要经过仔细审核。笔者认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核可以分为程序性审核和实体性审核。程序性审核针对的是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重点审核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鉴定材料的完整性、鉴定意见是否按要求告知等。实体性审核针对的是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合理,重点审核鉴定过程、鉴定方法、参考标的、基准日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意见与辩解。经审核如认定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重大问题的,应重新提交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鉴定意见的评估价格与所查实的最低优惠价格均符合法律要求,但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以较低价格予以认定。(作者:王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