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合五部门出台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10-20
办法浙江省就业舟山市

正义网杭州10月19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尹志红)10月19日上午,按照《浙江省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严格的请假申请和审批程序后,浙江省象山县社区矫正人员老吴放心地随船队出海捕鱼了。

一直以来,以海上作业为生的涉海涉渔社区矫正人员在实践中存在着谋生难、监管难、帮扶难的困境,去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会同舟山市司法局出台工作机制,并会同舟山市公安、法院、司法、海洋渔业、海事等10家单位联合出台配套机制,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在监督、监管、帮扶上进行规范。

近日,在总结舟山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海事局、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浙江海警局牵头制定《办法》。《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涉海涉渔外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察监督,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生产就业权益。

据介绍,《办法》主要针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明确适用于以船舶为主要就业场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运输、海上工程、海上渔业等行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因涉海涉渔就业需要,乘坐就业船舶或者借助其他交通工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往相关海域就业时外出活动的申请、审批、管理、销假和检察监督等。

《办法》从既有利于保障涉海涉渔社区矫正人员的生产就业权益,又有利于加强监管两个方面,设定这一特殊群体外出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在出海工作前,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应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从业资质证明、船舶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出海工作期间,临时监护人代为监管社区矫正对象,临时监护人一般由船长担任。

《办法》强化了检察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变更刑事执行及解除或终止等重要环节,严格依法实行检察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调看管控平台数据,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找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谈话等。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提出纠正意见和责任追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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