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后,我从县直机关纪工委书记岗位调整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岗位调整后,在一次次的“一线作战”中,我体会到派驻监督必须要抓在日常,加强日常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日常监督“探照灯”作用。
2018年8月,我带队对县水利局开展日常监督,发现2018年以来该单位每个干部职工每个月的下乡费都刚刚好是800元,难道县水利局每个干部职工每个月的实际下乡天数刚好一样?这里边会不会存在“猫腻”?带着疑问,我们调取了县水利局近年来下乡费报销凭证和干部职工请、休假记录进行仔细比对,查明县水利局罗某等6人在2018年请假和公休假期间虚报下乡费的事实,罗某等人均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这一案例让我深思,日常监督工作不能只是表面地看一看、走一走,必须要善于从各方面各环节发现问题,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上下功夫。
今年1月,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兴安县溶江镇初级中学可能存在私自截留代收某公司电费的问题,便向该校负责人张某了解情况,但张某却迟迟回避这个问题,我当即对他进行提醒与警示教育,告知他一定要对组织诚实,清白做人、踏实做事。
第二天,张某向我交代了他们学校私自截留代收某公司电费,并将2019年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以来截留的26941元给全校老师发放“津补贴”的违纪事实。张某自认为学校签订的协议由他保管,收缴的电费也一直存放在学校出纳账户,在学校的财务账目上根本查不出来。2022年5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处分不是“句号”而是“逗号”。为做实案件“后半篇文章”,我们督促县教育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曝光该案例,教育警示全县学校教职工遵守纪法红线,严格管理校园内的固定资产,严禁私自截留租金和代收的各项费用。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而日常监督是派驻机构工作的“灵魂”,是发现问题的“探照灯”,在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立足于小、立足于早,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让日常监督有力度、有深度、有广度、有温度。(兴安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