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陈雪柠
9月30日,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本市《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日发布实施,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用地保障。《指导意见》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明确在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本市进入减量发展、高质量发展阶段,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对支撑第二阶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指导意见》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补齐城市公共设施短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归纳明确3类实施路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可带地上建筑物)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指导意见》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
建筑规模指标——
可在各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对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可实施跨区统筹。其中,对高精尖、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用地功能兼容——
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
建筑功能转换——
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
为调动原产权方改造积极性,提出盘活再利用项目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再利用为商品住宅的除外),同时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等供地方式,并明确可合理约定再利用出让年限。
异地置换——
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规划及本市产业发展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产业用地。结合国务院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明确了符合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异地置换条款。
过渡期政策——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符合本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用地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几类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
用地功能保障——
为保障产业用地发展空间,提出“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能区,需在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实施盘活利用;并对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提出了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的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由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盘活实施计划,并鼓励结合区域实际试点创新,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存量再利用的产业用地,要通过签订补充监管协议约定产业绩效、环保节能等要求,并将转让、退出等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刘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