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9月23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吕有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有宏利用担任辽阳灯塔市副市长、市长,辽阳市弓长岭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辽阳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