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调查获悉,昔日庞大集团的创始人与公司现任董事长之间已出现反目。
庞大集团(601258.SH)完成破产重整至今已近三年,但依然留下一些后遗症。目前,该公司创始人庞庆华与现任公司董事长黄继宏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近日,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从庞大集团知情人士处获悉,庞庆华就重整方当初的相关承诺迟迟未兑现事宜,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初,重整方承诺在标的股票完成划转后以及庞大集团股价上升到一定价格时,将给予庞庆华2亿元的现金补偿。如今,庞庆华所持的股权尚未完成全部让渡划转,上市公司股价几乎是停滞不前,而重整方此前承诺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经营发展以及业绩的规划,基本上也难以实现。
庞庆华起诉重整方
昔日“4S店之王”的庞大集团,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在2019年陷入危机,当年12月完成破产重整,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三家重整方——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商集团”)、深圳市元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元维资产”)和深圳市国民运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民运力”)出让股份,深商集团总裁黄继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得一份庞庆华签名的《起诉状》显示,庞大这位昔日的灵魂人物已向河北滦州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目前,庞庆华与深商集团、国民运力还在打管辖权异议,诉讼还未开庭。”上述庞大集团知情人士称。
上述《起诉状》称,2019年4月9日,庞庆华(原告)与元维资产就庞大集团破产重整事宜签订了编号为PDJT-CZ-201904-01的《关于庞大集团重组合作协议》(下称“《重组合作协议》”)。《重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提及,重组方为由元维资产及财务投资人/战略合作伙伴组成的联合重组体;财务投资人或战略合作伙伴是指重组方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国民运力等意向参与庞大集团重整程序的投资人或合作方,包括深商集团和国民运力。
2019年4月9日,庞庆华与元维资产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1条约定,元维资产同意给予庞庆华人民币2亿元的补偿,支付时间节点为《重组合作协议》约定的标的股票过户后10日内,由元维资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向庞庆华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若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达到4元/股以上,则在二级市场连续三日收盘价达4元/股时,庞庆华可要求元维资产向他支付人民币1.5亿元。
上述《重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后,庞庆华按照约定,配合重组方推进庞大集团的破产重整事宜。2019年9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裁定受理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担任庞大管理人。
2019年9月11日,元维资产、深商集团和国民运力出具《确认函》,为保证庞大集团重整程序顺利推进,各方保障上述《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股份转让协议》效力不受影响,各方确认按《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2019年9月15日,管理人确定元维资产、深商集团和国民运力组成联合体,作为庞大集团重整的意向投资人。
2019年12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庞庆华认为,《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确认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理应遵照执行。
“本来上述《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是重整方之一的元维资产出面与庞庆华签订的,可是上述《确认函》显示,深商集团和国民运力对协议的执行也有履约保障责任。并且,深商集团以及国民运力方面的黄继宏担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庞庆华的此次诉讼主要针对的还是两名被告深商集团和国民运力。”上述庞大集团知情人士称。
“庞庆华依约配合进行股票的过户,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作为重整投资人通过受让股票已成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享受实际控制人地位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但未依约向庞庆华支付5000万元。”起诉状称,故此,庞庆华已多次向被告提出主张,要求被告履行《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的义务,但至今被告尚未履行。
第一财经记者从庞大重整的知情人士处获悉,当初重整方向庞庆华承诺的2亿元现金补偿,至今尚未完成。不过,从上述《重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来看,重整方迟迟不支付这一补偿存在一些原因。
根据上述《重组合作协议》约定,庞庆华同意将13.63亿股(标的股票一,占庞大重组前总股本的20.42%)、8.48亿股(标的股票二,占庞大重组前总股本的12.70%),合计22.12亿股股票(占庞大重组前总股本的33.12%)以人民币1元价格让渡给重组方。
截至目前,庞庆华名下仍有2.53亿股质押给了国开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被冻结,迟迟未完成对重整方的让渡过户,显然上述“标的股票”仍未彻底完成过户。而根据上述《补充协议》,对庞庆华5000万元的现金补偿的支付条件是,“标的股票过户完成10日内”,而标的股票至今未完成过户,如何补偿这笔钱?
不过,上述庞大集团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庞庆华已将手握的股权全部给到重整方,重整方理应解决庞名下2.53亿股权对应的债务,并实现股权的全部让渡。“重整方应支付给国开证券票押融资金额,使股票自由让渡是必尽义务。”上述庞大集团知情人士如是说。
就庞大集团重组方迟迟不兑现庞庆华上述2亿元资金补偿的原因,以及庞庆华对重整方发起的上述诉讼事宜,第一财经记者近日向庞大集团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任何回复。
业绩难达标
庞大集团近三年的重整之路,似乎并未给公司的主营汽车销售业务带来更多助力。破产重整后的庞大集团,其经营网点数量也在持续缩减,2019年~2021年,经营网点数量分别为402家、329家和283家。
第一财经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上述三家重整投资人及庞大集团于2019年11月递交给上交所的一份《庞大2020~2022发展规划》。据此规划内容,2020年,庞大要开发新客户,稳定老客户,助力公司经营再上一个新台阶,2020年计划销售车辆20.25万辆,其中,乘用车19.29万辆,商用车2530辆,新能源汽车7080辆,实现收入367.90亿元,净利润5.85亿元;2021年,公司在巩固原有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将继续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与国内和国际厂商的合作关系,利用公司网点数量和网点分布的优势,计划销售车辆30.37万辆,其中,乘用车28.93万辆,商用车3795辆,新能源汽车10,620辆,实现收入539.07亿元,净利润9.49亿元;2022年,公司计划销售车辆45.56万辆,其中,乘用车43.39万辆,商用车5693辆,新能源汽车15930辆,实现收入804.88亿元,净利润13.53亿元。
然而,庞大集团2020年、2021年实际业绩并未达到上述规划预期。
据庞大集团2020年报显示,公司仅实现营收273.86亿元,净利润5.80亿元,在汽车销量方面,仅实现“整车销售14.10万辆。
庞大集团2021年报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收286.3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8亿元,实现整车销售14.14万辆。
在上述业绩收益实现的背后,是庞大集团持续变卖子公司股权。
2021年报显示,2021年度,庞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股权转让事宜产生的投资收益达14.1亿元,其中针对子公司“中冀乐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自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投资收益达13.90亿元。
庞大集团之所以有如此多的房产变卖,这主要与过去庞庆华时代打下的基础有关。上述《庞大2020~2022发展规划》称,庞大一直以来,主要采取自建店的发展模式,一般在二三线城市的城乡结合带购置大片的土地资源,然后再开始建店。而庞大所引入的大多是中低端汽车品牌,市场培育期较长,盈利能力较差。同时,因为规划性较差,导致大量土地和店面闲置,资产利用率和效益低下。
刨去上述与主营汽车销售无关的收益贡献,2021年,庞大集团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达亏损3.89亿元,同比下滑308.48%。
2022年以来,庞大集团受多方影响,情况并没有好转。庞大集团2022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26.33亿元,同比减少13.8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04.62万元,同比减少95.87%。显然,庞大集团要完成2022年13.53亿元净利润的业绩目标,机会微乎其微。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