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3日讯(记者赵汶)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提高一线防疫工作人员抵御风险的能力,日前,我省修订了《海南省工会新冠肺炎专项保障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结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业暴露风险等级,确定海南省工会新冠肺炎专项保障对象为:参与本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社会秩序和公共交通的民警;货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直接承担防疫物资生产任务和民生保障的生产、运输等一线职工等人员。其他一线工作人员界定由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公室研究,报省总分管副主席、医疗互助活动管委会主任审批决定。
符合《办法》的保障人员,因感染并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获得一次性互助金5000元;本轮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去世的,可获得一次性互助金20000元。
新冠肺炎专项保障互助金给付后,保障责任即终止。
新冠肺炎纳入保障范围期限前溯到2022年8月1日,保障期为8月1日起至本轮防控疫情结束。被保障对象出险后六个自然月内,凭相关材料,向派出基层工会申请办理互助金。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互助金以转账形式转入出险人员本人银行卡。
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海南省工会新冠肺炎专项保障互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出具职工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身份证明;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