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全过程监管

日期:09-06
农产品

9月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组织集体采访,邀请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介绍,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初级产品,主要是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制定,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22年6月、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第三十六次会议连续审议,三审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据岳仲明介绍,此次修改,一是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二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三是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四是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压实责任方面,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

“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岳仲明说。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更是“管出来”的。关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如何确保“最初一公里”质量安全问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肖放介绍,压实监管责任的“最后一公里”,抓好监管工作的“最初一公里”,关键在基层,特别是乡镇不能短腿。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分散在广大乡村,田间地头、养殖场户、鱼池鱼塘是我们工作的主阵地。”肖放说,此次修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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