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规

日期:09-02
住宅通知业主物业服务海南省

本报9月1日讯(记者高潮)近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通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对于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居民住宅小区是否具备议价条件,依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其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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