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产业升级与融合不断发展,以电竞酒店为代表的新兴业态大量涌现。但电竞酒店内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也频繁进入大众视野,未成年人在电竞酒店随意进出等问题引发社会热议。检察机关如何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电竞酒店监管,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是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
电竞酒店经营属性分析
电竞酒店是网吧与酒店跨界衍生的一种市场新业态,目前,我国对电竞酒店的经营性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经营性质属于住宿服务营业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抑或是两种经营属性兼顾,这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电竞酒店经营单位在电竞房间通过计算机等装备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同时,也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经营属性兼具住宿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双重属性。从设施配备分析,不同于普通酒店倾向于消费者住宿的舒适性,电竞酒店房型设置多为二人至八人间,其更侧重于提供高端电脑、网速等配置,对于床铺设置则较简单。从宣传卖点分析,电竞酒店的主要受众是不特定的电竞用户,结合电竞酒店的网页宣传和消费者对电竞装备、电竞游戏的相关评论等,可以看出电竞酒店的性价比优势体现在其高端的电脑配置和高品质的电竞游戏体验。在收费模式上,笔者通过网络预定平台搜索相关酒店房价并进行比对,发现电竞房间的房价普遍高于没有提供电竞装备的普通房间的房价,且电竞酒店通常是按照房间里电脑的配置数量来予以调价,也就是说,电竞酒店的经营者并非未收取上网费用,只是经营者将上网费用隐含于住宿费中一并收取。从法律层面分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的“等”字表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非只有网吧、电脑休闲室,其他营业场所符合该条规定相应条件的,也应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电竞酒店应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
但对于普通酒店的上网房间,因酒店并没有以电竞游戏为其招揽手段,只是在房间摆放电脑方便入住客人上网使用。笔者认为,对于该类酒店不宜定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而对于传统酒店增改为电竞房的,还是应回归到电竞房的数量、宣传卖点、定价差别、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来予以具体考量,确定是否应将其定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电竞酒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监管盲区
一是电竞酒店行业存在监管困境。从监管角度来说,如果将电竞酒店仅定义为住宿服务场所,则电竞酒店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在履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五必须”“四报告”等义务后,未成年人可以入住;如果认为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应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两种不同经营性质的定义,致使电竞酒店中酒店和网吧的重叠区域存在着监管政策、监管执法的真空地带。
二是缺乏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监管措施。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的电竞酒店多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绝大多数均未安装互联网技术监管措施及实名上网监控软件,甚至部分未成年人无需核对、登记身份证即可随意上网玩游戏。一些“网瘾少年”受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限制,将提供网吧同等配置服务的电竞酒店作为新的选择。
三是未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强制报告义务,大部分的电竞酒店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到位,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什么情形下必须报告、向谁报告等了解不到位,加之一些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图方便”“只认钱”的侥幸心理,导致强制报告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有侵害事件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存在风险。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多将电竞酒店列入住宿或者娱乐服务行业监管范围,忽视对电竞酒店内食品安全的关注。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介入到电竞酒店食品安全的监管中,使得部分电竞酒店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未树立警惕意识,食品安全缺乏有效保障。
五是存在消防隐患。电竞酒店的客房一般是多人入住,人员聚集,加之线路多,电脑设备长时间运转,同时存在吸烟、饮酒等情况,还有一部分“伪电竞酒店”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取得消防许可和特种行业许可,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增设用电设施,存在较高消防安全隐患。
电竞酒店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举措探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权力。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途径探究涉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诉讼程序、证据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实践经验,并向相关新兴业态及时释放法治信号,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民事公益诉讼途径
今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在证明涉案酒店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相应诉讼请求等方面提供有益启发。
一是酒店名称包含“电竞”二字,不是判断其具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属性的唯一标准。综合涉案酒店设置的均为电竞房间,房间配置了与网吧一样的电脑装备,房费系按电竞房间的电脑数量收取,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范围包含上网,且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经营,可认定涉案酒店实际是以酒店的形式变相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网服务。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涉案酒店的经营者为了私利,未履行法定义务,违规接待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组团在酒店通宵上网,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检察机关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过诉前公告,在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方面,检察机关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促使电竞酒店经营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二)行政公益诉讼途径
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排序,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排在诉讼主体首位,且“应当”二字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今年1月,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提起的电竞酒店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电竞酒店监管问题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解决电竞酒店监管难题。
一是实际损害结果不是“公共利益受损”的唯一判断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尚未造成多名未成年人实际损害后果,但具有损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可能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已造成公益损害”拓展到“可能损害公益的重大风险”。
二是多渠道证明监管失职与公共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在开展调查中,可抓住电竞酒店的主要监管盲点,着重从经营者、从业人员、周边群众等收集行政机关监管失职证据;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制发调查问卷,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的入住目的、入住办理流程、上网时间、消费金额等情况,证明经营者在私利诱惑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则监管失职与公共利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督促行政机关由事后监管转向预防式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让行政机关执法实现“排斥—接受—主动”的转变,激活行政监管职能,推动行政机关通过联合执法手段,形成长效机制,由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向能动的预防式监管,从而促进新兴业态行业源头治理。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