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你们找我谈话后,我深刻反思了自己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更加主动接受监督,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履职尽责。”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针对群众反映某县县委书记履责方面的问题进行谈话函询处置,对其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贵州省纪委监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立足监督首要职责,将谈话函询作为强化日常监督,践行“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抓手,出台多项规定举措,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确保谈话函询动真格、出实效。今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11337人次,其中谈话函询1625人次。
具体工作中,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定期对有关问题线索开展集中研判,分级分类梳理汇总,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同时,注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宽严相济,积极探索完善函询回复采信反馈机制,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为切实提高谈话函询质量,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完善谈话函询制度机制,进一步细化谈话函询的主体、适用对象、方式、内容、程序和纪律要求。对一次函询没说清问题的,及时补充谈话或者函询,并适时抽查核实有关问题或请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对谈话函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调查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及时转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
不久前,石阡县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的县管干部旷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及娱乐问题,及时向其发出函询通知,但旷某在书面说明中敷衍应付。县纪委监委进行核实后发现其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并立案审查。旷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贵州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欺瞒组织、对抗组织,或对谈话函询给予机会说明情况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重或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