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上午,长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长阳首例冒领社会保险金案件,邀请县人社局职工代表共计2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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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故事实,冒领社保金
被告人龙某家住榔坪镇长丰村,其父龙某轩一直跟随其居住。2015年12月11日,龙某轩病故。被告人龙某明知其父已死亡、丧失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下,不及时注销其父户口并办理丧葬抚恤手续,而是隐瞒其父已病故的事实,继续冒领社会保险金。自2016年1月至2020年3月冒领养老保险金128121.18元,自2016年1月至2020年11月冒领工伤保险金2085元,冒领社会保险金共计13020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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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掩盖冒领真相
自本县实行手机自主认证养老保险资格后,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联系龙某给龙某轩办理“人脸识别”自主认证养老保险资格,龙某见无法继续冒领社保金,遂于2021年1月8日到其父户籍所在地茶园村村委会,利用村干部不熟悉其父亲实际居住生活情况,开具龙某轩于2020年11月30日死亡的虚假证明,同日到镇派出所注销龙某轩户口,试图掩盖其冒领社会保险金的事实并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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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窗事发,拒不退还社保金
县人社局通过走访核查发现龙某轩于2015年12月11日病故,与龙某提交的证明明显不一致,遂于2021年6月至8月安排专班会同镇政府工作人员、长丰村村干部、律师多次上门给龙某宣讲法律和政策,责令龙某主动退还冒领的社会保险金,但龙某心存侥幸、拒不退还。
法院判决
长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父去世并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不及时申报办理相关手续,隐瞒真相,冒领社会保险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治教育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目的,宣判结束后,长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周德武和人民陪审员向建豪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讲座。
现场旁听
法官寄语
被告人龙某在其父去世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社保机构和公安机关申报,当报不报即为隐瞒,继续领取保险金的行为就是冒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鄂人社发(2017)26号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情形,构成诈骗罪。其在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责令退赔时仍拒不退赔,还提交虚假证据,进一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对被告人以诈骗罪予以惩处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本来可以避免发生,只是因被告人心存侥幸,一次次错过挽救的机会,一步步将自己的罪名坐实。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危害了社保基金安全,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真诚悔罪,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各级社保基金工作人员也要主动履职,社保机构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基金管理机制,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人民陪审员寄语
作为一名陪审员,同时也是社保工作者,对于此案我们不光要从被告人身上吸取教训,更要以案说法,举一反三,要看到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做好社保享待对象的资格认证工作;二是要做好疑点数据核查工作,利用大数据筛查、比对,及时整改;三是各乡镇要积极承担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现有排查出来的疑似冒领的行为进一步核实、追缴。